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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0:0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聯合服務中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2 月 1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計畫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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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擴大辦理為民服務事項,加強便民服
    務績效及有效發揮一次收件全程服務之單一窗口功能,提升服務品質
    ,增進縣民福祉,特設置聯合服務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其設置
    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本中心之設置,係任務編組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指揮監督本中心事
    務,副主任一人,由本府計畫室服務股股長兼任 (如附件組織系統表
    ) 。
三、本中心設置民政組、戶政工作組、工務組、建設組、社會組、教育組
    、農業組、兵役組、地政組、勞工組、衛生組、環保組、稅捐組、警
    政組、消防組、特約諮詢服務組、縣長與民有約等十七個服務窗口。
四、本中心各組之派駐人員由本府各有關單位及相關附屬機關指派熟諳法
    令、業務並具主動、積極之工作態度與服務熱忱之專責人員各一人,
    於本中心提供相關業務之服務。
五、本中心服務事項如左:
 (一) 法令諮詢業務。
 (二) 解答縣政疑難問題。
 (三) 提供各類文宣資料。
 (四) 協助繕寫各項申請書表。
 (五) 輔辦各項案件申請手續。
 (六) 輔導急難救助申請表。
 (七) 處理縣民申請縣長接見案。
 (八) 協處陳情、請願、申訴案。
六、本中心為有效管理各單位派駐人員,另訂定派駐人員管理及作業要點
    。
七、本中心為有效處理民眾請辦案件,另訂定管制考核注意事項。
八、本中心協助督導本府駐衛警之業務。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
十、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