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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0: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免書證免謄本便民服務系統使用者注意事項(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0 月 2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資訊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提供公務機關使用戶政、地政查驗需
    求,發揮資訊資源共享之效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系統所使用之查驗資料為本府地政局及民政局之資料庫,但與各地
    政事務所及戶政事務所之資料並未同步,約有一天之落差。
三、本系統僅供查驗作業使用。
四、本系統登入採雙重控管,第一層須有自然人憑證,第二層須有合法使
    用帳號,二層均檢核通過後始可登入系統。
五、申請使用者須填列申請表 (如附表) ,完成申請程序送交各單位資訊
    系統管理人員設定權限,並於每月三十日前將申請表影本陳報本府資
    訊室。
六、系統針對查驗出之資料作紀錄並將登錄者一併作紀錄,產製出之資料
    畫面採 PDF 格式,不可篡改;列印出之報表附有浮水印,電子簽章
    及時間戳;每星期列印紀錄查詢表供各單位主管稽核使用。
七、如業務承辦人因公務需要使用本系統查驗,且已有法源依據,依法已
    授與業務承辦人查詢權力,不須經民眾授權即可查詢資料,但查詢時
    仍需輸入公文文號或查詢原因。
八、使用本系統須申請自然人憑證,讀卡機請本府所屬機關自備。
九、依本注意事項所提供之戶、地政資訊應僅供公務使用,不得任意提供
    私人用途使用; 並需注意個人隱私權保密。依個人資料機密保護法規
    定,業務承辦人將資料移至其他業務用途,須申請人切結書,避免觸
    犯個人資料機密保護法。
十、本注意事項奉縣長核定後函頒實施。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