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確保本府整體資訊安全,並達成資訊 委外工作目標,依據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 十六日 (八八) 會訊字第○五七八七號函頒「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 訊安全管理規範」訂定本要點。
|
|
二、對象: 得標廠商依資訊委外專案合約規定,指派提供服務之駐府人員。
|
|
三、適用原則: 凡本府資訊系統委外作業案件均適用本要點。但專案合約另有規定時 ,從合約之規定。
|
|
四、駐府人員出勤時須簽到、退,時間同本府辦公時間,每日以不低於八 小時為原則,期間同各專案委託契約期間。 駐府人員因故加班時,至遲應於加班日前一日告知專案負責人,並由 專案負責人指定專人陪同。
|
|
五、駐府人員外出或請假時,應告知專案負責人,並擇期銜補駐府時間。
|
|
六、駐府人員赴各業務單位進行維護工作時,應填具「工作 (維護) 紀錄 表」或「工作 (維護) 報告表」交由專案負責人彙整,定期陳報業務 單位主管。
|
|
七、駐府人員進出電腦主機房應填寫「進出人員登記表」,經資訊人員簽 名確認,並定期陳報業務單位主管。
|
|
八、駐府人員應經常保持辦公室環境整潔 (例如:自行清理垃圾、地板整 潔…等) ,並注意節約用水用電。
|
|
九、駐府人員接聽電話應注意電話禮節,並遵守本府相關服務規定。
|
|
十、得標廠商應提供駐府人員通訊資料,以利本府相關人員聯絡之用。
|
|
十一、駐府人員應依合約內容規範對專案系統做資料及程武定期備份,並 進行相關系統故障排除。
|
|
十二、駐府人員應遵守本府各項規定,並配合專案相關人員邀請出 (列) 席專案相關會議。
|
|
十三、駐府人員遇無法解決之問題時,原則上得標廠商應於收到通知二十 四小時內,指派專人至本府協助解決。
|
|
十四、駐府人員所需設備及工具應由得標廠商提供,本府並得協助提供適 當之工作空間及網路點。
|
|
十五、專案得標廠商應提供適任之駐府人員,如有不適任者,本府得以書 面通知專案得標廠商於七日內更換之。
|
|
十六、駐府人員對業務上知悉之資料應善盡商業秘密責任,並應做好安全 防護工作,專案業務使用之紙本及電子文件應妥善保存至適當場所 ;個人電腦在不使用時應離開系統作業項目;駐府人員欲將機器設 備送修或攜出本府時應取得業務單位同意並紀錄之。
|
|
十七、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函頒實拖,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