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激勵義勇人員士氣,貫徹協助執行警 察、消防任務,達到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 促進人民福利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
|
二、本要點獎勵之義勇人員為義警、義消、民防、山地義警、義交及守望 相助隊幹部、隊員。
|
|
三、獎金、慰問金以下列標準核發: (一) 協助偵破重大型案者:視協助任務輕重情形,核發獎金新臺幣一千 元至一萬元:義消人員另依「臺中縣政府義勇消防人員請領績優獎 勵金核發認定標準」核發。 (二) 因公協助執行警察任務與歹徒發生格鬥或因公接受訓練、演習、服 勤、救災等勤務遭遇不可抗力之意外,致殉職或傷殘者,依下列標 準核發慰問金: l.殉職者:新臺幣三百萬元。 2.全殘者:新臺幣二百萬元。 3.半殘者:新臺幣一百萬元。 4.部分殘廢者:新臺幣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 5.受傷者視傷勢輕重酌發新臺幣一萬元至三十萬元。 前項殘障標準依公務人員保險給付殘廢標準表認定,並以醫師診斷 書為準;受傷之認定,依公立醫院或健保特醫療院所診斷書為準。 殘廢程度自受傷之日起一年內加重者,按加重程度發給慰問金,自 受傷之日起二年內,殘廢程度加重致死者,發給死亡慰問金,惟應 扣除已領殘廢慰問金。
|
|
四、因公傷亡,以服各該項勤務中發生為限;但消防人員於救災途中發生 者,得依事實認定之。
|
|
五、因公殉職者,其遺族領受慰問金除配偶外,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 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
|
六、程序: (一) 請領協助破案獎金,應於案件移送法辦後一個月內 (以移送書發文 日期為準) ,填具「義勇人員協助偵破重大刑案核發獎金申請表」 ,連同「刑案移送書」影印本各乙份,由臺中縣警察局報請本府核 發。 (二) 請領慰問金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由臺中縣警察局或消防 局填具「臺中縣義勇人員因公殉職傷殘核發慰問金申請表」,並檢 附診斷或死亡證明書各乙份,報請本府核發。
|
|
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
|
八、本要點如有末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