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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2: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執行抽檢菸酒業者作業實施方案(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4 月 0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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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施日期:
    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起實施。
二、實施對象:
    依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十一點規定。
三、檢查項目:
 (一) 菸酒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有無取得許可執照
 (二) 抽驗之菸酒是否為偽劣菸、酒。
 (三) 菸酒製造業者之許可執照有無逾有效期間‧
 (四) 增設工廠是否符合菸酒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
 (五) 有無未經許可分裝菸酒情事。
 (六) 有無違反菸酒管理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委託或受託產製菸酒者。
 (七) 非股份有限公司之酒製造業者年產量有無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一定數量規定。
 (八) 菸酒之標示或宣傳是否符合規定。
 (九) 有無未經主管機關同意擅自將變性酒精還原為未變性狀態。
 (十) 有無產製未開放產製之菸酒情事。
 (十一) 菸酒之廣告或促銷是否符合規定。
 (十二) 有無應依菸酒管理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通知更換負責人或撤
        銷許可者。
 (十三) 有無販賣啤酒以外之容器容量超過五公升之酒類。
 (十四) 有無以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方式販賣酒類行為。
 (十五) 有無明知為私菸、私酒或劣菸、劣酒而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
        陳列者。
 (十六) 菸酒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有無依法辦理變更申報。
 (十七) 供製藥使用或醫療衛生消毒使用之酒精販賣業者是否領有藥局執
        照或藥商許可執照。
四、實施方法及步驟:
 (一) 方法:以實地查核為原則,另為節省檢查人力,減少業者困擾,實
      施前點檢查項目得合併辦理。
 (二) 步驟:製造業及買賣業分業分季依排定時程辦理。
五、時程規劃:
    第一季 (一月至三月) :抽檢東勢鎮、大甲鎮、大雅鄉、太平市、烏
    日鄉。
    第二季 (四月至六月) :抽檢和平鄉、神岡鄉、大安鄉、大里市、后
    里鄉。
    第三季 (七月至九月) :抽檢豐原市、石岡鄉、梧棲鎮、外埔鄉、霧
    峰鄉、龍井鄉。
    第四季 (十月至十二月) :抽檢新社鄉、潭子鄉、清水鎮、大肚鄉、
    沙鹿鎮。
六、配合單位:
    稽查前,由本府財政局協調會同相關單位人員分工稽查,除會同警察
    、消防單位外,視實際需要會同環保、衛生、建設、農業、勞工、新
    聞及其他單位辦理。
七、經費需求:
    由各單位於本年度預算內核實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