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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 特殊教育法。 (二)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三) 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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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針對為本縣安置於普通學校 (班) 之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生 (以下簡 稱特教生) ,提供必要之特殊教育、相關服務或輔導措施,保障該項 教育安置型態下之特教生接受適性教育的權益,使其潛能獲致最大的 開發,適應社會生活,協助發展為獨立成熟的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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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置原則: (一) 以「就近就學」及「最少限制環境,最大發展機會」為原則,參酌 家長意願,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最適當教育安置措施。 (二) 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鑑輔會) 依據 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生各項診斷評量資料、家庭因素、個案適應因 素,及所需之相關服務措施等因素,進行個案之綜合研判。必要時 得請家長、專業團隊或心理評量人員、學校教師提供其他具體資料 ,作為綜合研判之參考。依據鑑輔會綜合研判結果,參酌家長安置 意願,提具最適切之安置建議。 (三) 本縣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安置方式: 1.安置於普通班: 其障礙程度不致於影響學習,且未造成適應問題者,建議安置普 通班就讀。 2.安置於普通班輔以諮詢服務: 其障礙程度雖不致於影響學習,但適應方面稍有困難者;或適應 良好,但學習困難或成效欠佳者;建議安置普通班加強個別指導 ,並提供家長或教師諮詢服務。 3.安置於普通班輔以特殊教育巡迴輔導: 其障礙程度並未影響其適應行為的發展,但學習活動需要輔助或 協助以完成者,建議安置普通班並輔以特殊教育巡迴輔導服務。 4.安置於資源班: 其障礙程度對於部份學習活動及適應行為有不良影響,且使其成 就處於不利地位者,建議安置資源班接受特殊教育服務。 5.安置於自足式特殊班: 其障礙程度使其無法學習一般普通班課程,並產生不良適應行為 問題,而需要為其設計特殊課程或訓練方案者,建議安置自足式 特殊班接受特殊教育服務。 6.安置於特殊學校: 因其障礙程度之影響,不僅需要特殊訓練課程,更需要特別設計 之教育環境、設備及特殊專門訓練的人員配合,以提供完整的學 習輔導及適應行為訓練者,建議安置於特殊學校。 相關辦理程序如下: (1) 本縣鑑輔會受理特殊教育學生家長轉介特殊學校申請後,依據 鑑輔會綜合研判結果,再將適合轉介特殊學校就讀之個案資料 轉送主辦單位審核。 (2) 經各特殊學校組成之聯合安置會議審查後,依學生所屬地區及 其特殊需要,安置於適當之特殊學校。 (3) 如因名額限制無法全部安置於特殊學校時,以重度障礙以上學 生優先安置為原則;未能如數安置特殊學校之學生,由鑑輔會 協調安置於適當之自足式特殊班或教養機構。 7.安置於教養機構附設之特殊班: 對於部份重度或極重度障礙學生,因其障礙狀況、教育需求及生 活環境等因素,需留置於教養機構方能使學童獲致較完整的照顧 者;或需由教養機構提供長期復健訓練者,建議安置於教養機構 附設之特殊班就讀。 8.在家教育: 因其障礙程度已嚴重影響其生活能力、無法自理、行動不便,或 外界環境存在對其健康造成不良影響因素者,家長得依法向戶籍 所屬之鄉 (鎮、市) 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提出在家教育申請。並 經鑑輔會派員前往瞭解評估,確實需要申請在家教育者,准予在 家教育之申請。 (四) 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應以彈性化適性安置為原則,對於身心障礙學 生教育安置之適切性,每學年應至少辦理重新評估一次。 如學生安置方式應重新予以適切調整時,學校、教師、家長或學生 均應依照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安置申訴辦法規定,提具書面申 訴辦理之。 (五) 各特殊教育障礙類型學生之教育安置原則,詳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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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輔導對象與方式: (一) 輔導對象: 1.已請領身心障礙手冊或已經鑑輔會鑑 (認) 定,且全部時間或部 份時間安置於普通班就讀之特教生。 2.本要點所謂「特教生」不包含: (1) 部份時間回歸普通班就讀之自足式特殊學生。 (2) 在家教育學生。 (二) 輔導原則: 1.對於安置資源班之特教生,以本縣資源班實施要點及實施計畫等 相關規定為輔導原則。 2.對於安置普通班並輔以特殊教育巡迴輔導 (班) 之特教生,以本 縣各類特殊教育巡迴輔導班實施要點及實施計畫等相關規定為輔 導原則。 3.對於安置普通班且未接受上述二項特殊教育服務之特教生,以本 要點規定為輔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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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普通班特殊教育輔導人員: (一) 本縣所轄各級普通學校 (班) 應設置「普通班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 生輔導教師」 (以下簡稱輔導師) 。 1.選派輔導師之優先順位: (1) 特教生班級導師,且具備合格教師資格者。 (2) 特教生班級導師未具備合格教師資格時,以下列人員為選派對 象: 已修習特殊教育學分 (位) 之專科教師。 已修習輔導學分 (位) 之專科教師。 資深且富教育熱忱之專科教師。 退休教師。 輔導室行政人員。 2.輔導師職掌: (1) 個別化教育計畫 (IEP) 之設計與實施 (或協助實施) ;針 對該生需要協助輔導之科目或領域,設計輔助課程或教材,排 訂教學實施進度,進行補救教學。 (2) 協助無障礙學習環境、器材或設施之調整與提供。 (3) 協助提供知動、機能、職能或物理治療與復健服務、語言矯治 、心理輔導等各項必要之相關服務措施。 (4) 協助特教生辦理各項補助、輔具與獎 (助) 學金之申請。 (5) 協助辦理特教生之轉介、安置或申訴。 (6) 特教生家長之親職教育、心理建設、諮詢服務與輔導。 (7) 以上各項特殊教育或相關服務之提供,得依個別學生身心特性 及學習輔導需求,酌項實施之。其提供方式依據特殊教育相關 法令規定及本縣各項相關行政命令規定辦理之。 (8) 每位學生應設置個案卷宗,以蒐集學生各項紀錄資料、輔導實 施紀錄 (含活動照片) 等資料;個案卷宗列入交接,並隨個案 移轉。 3.輔導方式: (1) 輔導師輔導特教生人數,得由校長、輔導室及相關處室人員、 輔導師共同協調分配之。 (2) 特教生輔導方式,得依個別學生身心特性及學習輔導需求,採 小團體或個別輔導方式實施之。 (3) 每位特教生每週至少應接受輔導達一小時以上,且應留有輔導 紀錄。 (二) 全縣設置「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巡迴輔導員」 (以下簡稱輔導員) 五 名。 1.選派輔導員之優先順位: (1) 現任或曾任本縣教育局國民教育輔導團特殊教育科輔導員之教 師。 (2) 資深且富教育熱忱之資源班教師。 (3) 資深且富教育熱忱之啟智班教師。 2.調用方式: (1) 輔導員採借調現任教師方式辦理之。 (2) 每次借調以三個月為期;經輔導員原服務學校及本人同意,得 續借調之。 (3) 輔導員於原服務學校所擔任之課務,聘請短期代理教師兼代之 。 (4) 輔導員於原服務學校所擔任之行政職務與工作,得由原服務學 校與巡迴輔導員協調之。 3.巡迴輔導責任區域劃分原則: (1) 以本縣山、海、屯三區為責任區域劃分之地緣基本原則。 (2) 就學校數、各校輔導師人數、及各校特教生人數等因素,適切 劃分巡迴輔導責任區域,每位輔導員各負責一區。 (3) 國中教育階段置輔導員二名。 (4) 國小教育階段置輔導員三名。 4.輔導員職掌: (1) 提供輔導師各項必要的協助與諮詢服務。 (2) 評估輔導教師提供特教生之各項輔導措施的適切性,並協助或 指導輔導教師進行適當的調整措施。 (3) 巡迴訪視各校特教生接受之各項輔導措施的實施情形與輔導紀 錄登錄情況。 (4) 輔導師遭遇教學或輔導疑難問題時,提供因應策略或協助尋求 解決之道。 (5) 協助與指導各校輔導教師辦理各項特殊教育業務。 (6) 提供各類特殊教育資訊、教學資源、研習進修管道與資訊。 (7) 將各校執行礙難之處,適時向本府教育局反映,共同研擬因應 對策。 5.巡迴輔導辦理方式: (1) 巡迴輔導對象:本縣所轄各級普通學校 (班) 輔導師。 (2) 輔導員每月至少應至所屬責任區域之各校巡迴輔導一次。除提 供諮詢、協助或指導等服務外,並應詳細記錄各校實施情形、 優缺點與特色、改進事項或建議事項。 (3) 於每月底,會同本府教育行政人員、督學、鑑輔會承辦人員、 特殊教育學者專家、殘障團體家長代表等相關人員,召開當月 份「巡迴輔導工作檢討會」,會議主題應包括:報告本月份巡 迴輔導工作成果、檢討各校實施成果、次月份巡迴輔導工作推 展重點、反映各校執行上的疑難問題等。 (4) 於每學期及學年結束前,應召開期末工作檢討會;會議主題應 包括:報告巡迴輔導工作成果、檢討各校實施成果、規劃次一 階段巡迴輔導工作推展重點、反映各校執行上的疑難問題、研 商改進措施與因應策略等。 6.輔導員薪資與津貼支領規定: (1) 仍支原薪與特教津貼。 (2) 不得支領導師費。 (3) 輔導員巡迴訪視各校或參與各項特殊教育相關活動,得依規定 手續辦理差假及向鑑輔會支領差旅費。 (4) 以上各項輔導員薪資與津貼支給規定,起自借調生效之日,止 於借調終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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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班級人數配合措施: 八十八學年度起,各校於不增班、不增加員額原則下,班級 (係指普 通班) 如安置全盲、嚴重情緒障礙、自閉症學生,得酌減班級學生人 數三至五人;其他障礙學生視需要得酌減班級學生人數一至三人,並 試辦二年後再作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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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獎懲: (一) 本縣所轄各級普通學校 (班) 實施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輔導之績效 考評與獎懲: 1.每學期結束前一週,本縣所轄各級普通學校 (班) 應將該學期實 施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輔導之個案輔導紀錄、個別化教育計畫 ( 含各項評量紀錄) 、活動照片或成果等資料,送達本縣豐原國小 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便辦理評核。 2.由鑑輔會邀集鑑輔會委員、學者、專家、輔導員、家長代表等相 關人員組成評審小組,辦理各校實施績效之考評。 3.每學年,經本縣鑑輔會上、下學期評比結果為特優 (九十分以上 ) 、優等 (八十至八十九分) 、良好 (七十至七十九分) 、尚可 (六十至六十九分) 、低劣 (五十九分以下) 者,辦理獎懲如下 : (1) 特優十六校:每校校長、輔導主任、輔導師 (擇優) 各予記功 一次。 (2) 優等三十二校:每校校長、輔導主任、輔導師 (擇優) 各予嘉 獎一次。 (3) 工作認真、輔導績效卓著之輔導師,由教育局頒發獎狀鼓勵。 (4) 評列五十九分 (含) 以下之學校校長、輔導主任各予申誡一次 ,並列為下一學年度追蹤輔導對象。 (二) 本縣輔導員辦理巡迴輔導之績效考評與獎懲: 1.輔導員每期借調終止前,由本縣教育局鑑輔會業務主辦課長及承 辦人員,參酌各校校長、輔導主任、輔導師之反應與意見,辦理 實施績效考評,並作為該員續聘輔導員之依據。 2.每學年,經本縣教育局鑑輔會業務主辦課長及承辦人員評比工作 認真、輔導具體事實或績效卓著者,予以記功一次,以資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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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費來源: 教育部補助本縣鑑輔會,業務費經費及本府編列經費補助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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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特殊教育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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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經縣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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