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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配合教科圖書開放政策,特依據國民 教育法及政府採購法訂定本注意事項,以輔導轄內國民中小學選購教 科圖書,提升教學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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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所轄國民中小學 (以下簡稱各校) 一律採用經教育部審定合格, 領有執照且未逾期限之教科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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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科圖書之選用與採購作業以分開辦理為原則:其選用,以學校為單 位,採購作業以全縣聯合方式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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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簡化行政作業,本縣教科圖書之採購事宜,每年統一委由國中二所 、國小四所學校承辦,各校每學期應將選用教科圖書之版本及數量於 指定日期前,送交當年度指定教科圖書採購承辦學校,以辦理議價; 辦理採購作業時,應於合約中明定由書商提供一定比率之備用教科圖 書以供轉學生與班級使用及提供大字體或點字之教科圖書,以供特殊 班學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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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校辦理教科圖書選用作業,應組成各科教科圖書選用小組;其成員 應以各學科召集人,各學年或學科教師代表,至少三人以上,必要時 得邀請學生家長代表列席,並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由教務 (導) 處 統籌相關事宜,經審查彙整後簽請校長核定並報請聯合辦理採購承辦 學校辦理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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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參與 (或曾參與) 各版本教科圖書編審或試用之人員,不得擔任教科 圖書選用小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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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校應儘速決定教師下學年擔任教學之年級,俾使選用小組與教學者 合一。選用之教科圖書,應以教育部核定公告之教學科目,同一年級 同一科目於同一學年內以採用同一版本之教科圖書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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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校學科 (領域) 任課教師應於每年五月及十二月蒐集教科圖書資料 及填寫評審表,送選用小組參考。選用小組應召開會議共同研商決定 版本,選用過程應作成紀錄,經校長核定後,妥為保存五年,以供查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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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教科圖書評審表應包括其物理屬性、內容屬性、使用屬性及發行屬性 等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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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校選用教科圖書時,不得主動要求出版公司贈送商品,對於出版公 司隨教科圖書所附贈教具或教學媒體,應確認其為課程或數學內容相 關之簡易軟、硬體器材,並應依實際需要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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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對於已選用之教科圖書,應每學期至少一次蒐集使用者之意見,作 為下學年選用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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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辦理教科圖書採購人員應確遵「採購人員倫理準則」規定,辦理採 購時,應請出版公司填報投標廠商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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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教科圖書經選定後,其採購作業屬政府採購法第二條所稱之財務採 購,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以該出版公司為獨家 供應廠商採限制性招標,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相關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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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校教科圖書選用或採購事項,本府將列為視導人員視導要項之一 ,視導人員應於學校註冊前後赴各校抽查核對,如有不合規定者, 應即糾正或查明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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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各校應參照本注意事項訂定教科圖書選用辦法,並經校務會議決議 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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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注意事項經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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