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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2: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8 月 0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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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學校
     (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 專戶存管款項之收支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之款項,指下列各款:
 (一) 依法令、契約或遺囑所定應專戶存管之特種基金。
 (二) 依法令所定應專戶存管之其他公款及保管款。
三、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之款項應存入當地之縣庫代理機關。但其他法令
    另有規定或為應業務需要,報經本府同意者,得存入其他金融機構。
四、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之款項於開戶前,應報經本府財政局同意後,始
    得至當地縣庫代理機關開戶存管。
    各機關學校開戶後,應將開戶日期、戶名及帳號通知本府財政局備查
    ;銷戶或更換帳號時,亦同。
    各機關學校於專戶設立原因消滅時,應即辦理銷戶。
五、各機關學校更名時,應持相關證明文件,逕洽原開戶縣庫代理機關專
    戶更名,並通知本府財政局備查。
六、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之款項,除特種基金應單獨開戶外,其餘以集中
    一個專戶存管為原則,但同一專戶中性質不同之款項,應依其原定科
    目用途,在未支用餘額內辦理支付。
七、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之款項發生支付時,應付與該專戶存管款項之合
    法受款人或債權人;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一律簽發抬頭支票,並
    予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
八、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款項,應悉數繳存各該專戶,不得挪移墊用。
九、各機關學校應每月核對銀行存款對帳單,是否與帳面結存相符,如有
    不符之處應編製銀行存款結存差額解釋表,經核無訛後,應在對帳單
    上加蓋原留印鑑後寄回存放銀行,以利勾稽。
十、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款項之帳務處理,由主 (會) 計、出納人員依法
    控管,並應將其會計報告,分送本府財政局、主計室及審計部臺中縣
    審計室。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