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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2: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作工業設施使用之低污染事業認定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6 月 1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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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配合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作工業設施
    使用認定低污染事業,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第五項規定
    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二、下列事業經臺中縣環境保護局審查符合環境保護法規定管制標準之製
    造加工業,得認定屬低污染事業:
 (一) 以礦石或金屬廢料為原料從事銅、鋅、鎘、鋁、鎳、鉛、鋼鐵之冶
      煉。
 (二) 以原油為原料,從事石油、液化石油氣、汽油、輕油、航空燃油、
      煤油、柴油、燃料油之煉製或石油化學基本原料烯烴 (乙烯、丙烯
      、正 -1- 丁烯、丁二烯) 、芳香烴 (苯、甲苯、混合二甲苯、對
      二甲苯、鄰二甲苯、烷基苯) 之製造。
 (三) 以稻草、蔗渣、木片、樹皮為原料從事紙漿之製造。
 (四) 以礦石為原料,從事水泥之製造。
 (五) 從事農藥、環境衛生用藥 (含環境衛生用微生物製劑) 及人用藥之
      製造。
 (六) 以煤為原料,從事焦炭之煉製。
 (七) 以生、熟皮或鹽漬皮為原料,採濕式鞣革方式從事皮革之製造。
 (八) 從事各種有機、無機肥料之製造。但僅摻配者除外。
 (九) 以石油化學基本原料,從事橡膠原料、人纖原料、塑膠原料、石油
      化學品等中間原料或產品之製造。
 (十) 從事以醱酵作業產製味精、酵母、氨基酸、檸檬酸或具宰殺作業之
      禽畜、水產類加工製造。
 (十一) 以蝕刻液、廢油、廢溶劑、廢酸、廢鹼等廢液或含非金屬之廢料
         (渣) 為原料,從事資源回收之工廠。
 (十二) 從事電鍍、陽極處理、表面塗裝 (包括熱浸鍍鋅) 或以酸、鹼、
        有機溶劑從事蝕刻、洗滌表面處理 (包括廢五金酸洗) 。
 (十三) 以基本化學原料從事有機染顏料中間體或染顏料之合成製造。
 (十四) 從事紡織品染整作業者。
 (十五) 從事氰化鈉、氰化鉀、氰化鋅、溴化氰、硬脂酸鎘、硬脂酸鉛、
        有機過氧化物、氯、硫酸、鹽酸、硝酸、磷酸、氫氟酸、聚氨基
        甲酸脂合成皮、石綿、火藥、電池 (包括鎳、鎘、鎳鎘、鉛、汞
        等電池) 之製造。
 (十六) 從事晶圓或半導體之製造。
 (十七) 新設預拌混凝土廠及瀝青混凝土廠,並應檢附交通運輸計畫資料
         (包括交通運輸所產生之空氣污染、噪音振動、道路服務水準、
        交通量變化、停車需求與設施及交通維持計畫等) ,會同相關主
        管機關審查。
 (十八) 其他經地方工業主管機關認定屬高污染之製造事業者。
三、非屬前點所列之事業,為低污染事業。
四、本要點自函頒日實施。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