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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2: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志工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消字第1020054164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法制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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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遴聘及管理消費者服務中心志工,以
    提昇消費者保護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得遴聘志工若干人,協助本
    府推動消費者保護相關業務。
    前項志工應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五條規定服務。
三、本中心志工得互推一人為隊長,綜理隊務,一人至二人為副隊長,襄
    助隊長處理隊務,隊長、副隊長任期一年。
四、本中心得不定期公開召募、遴聘具消費者保護常識,並具良好服務態
    度,且願意每週至少服務三小時以上者為志工。
五、志工經參加本府舉辦之特殊訓練結業者,得由本中心試用六個月,試
    用期滿並受基礎訓練結業者,由本中心發給志工護照及志工服務證。
六、本中心志工聘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七、本中心志工為無給職。但本府得依志願服務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意外
    保險。
八、本府每年得辦理一次志工獎勵,並發給獎狀或獎品,獎勵項目如下:
(一)服務獎:熱心服務滿一年者以上,且全年出勤缺席未超過三次者。
(二)全勤獎:服務熱心,全年出勤未缺席者。
(三)愛心獎:服務滿三年且服務時數滿三百小時以上者。
(四)特別獎:其他特殊事蹟足堪獎勵者。
九、本中心志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並勸告無效者,得予解聘:
(一)未依本中心志工輪值表值勤者。
(二)未確實填寫值勤紀錄者。
(三)未遵守志願服務法第十五條志工之義務者。
(四)違背本中心宗旨、破壞本中心榮譽或市府形象者。
志工試用期間有前項規定情事之一者,本府得解除其試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