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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實要求所屬各機關端正政風、促進 廉能政治,辦理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二款事項,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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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督導考核對象為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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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於實施督導考核時,由市長或其指派之人召集本府法制處、主計 處、計畫處、行政處、人事處、政風處及有關業務單位課長級以上人 員一人參加,行政業務由本府政風處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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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督導考核於每年四月辦理一次,必要時得專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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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督導考核內容如下︰ (一)業務防弊措施執行情形。 (二)法令制度、作業程序有關缺失改進情形。 (三)政風法令之宣導及執行情形。 (四)違反政風案件及其處理情形。 (五)政風檢舉案件處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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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督導考核方式如下︰ (一)舉行簡報。 (二)查閱案件。 (三)實地查看。 (四)交換意見。 (五)其他適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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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實施督導考核前,由本府政風處擬訂政風督導考核計畫,通知各受考 核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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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督導考核後,本府政風處應撰擬督導考核報告,提報本府政風督導小 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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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督導考核對象得依考核結果,依下列標準對業務相關人員獎懲: (一)九十分以上者記功一次。 (二)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嘉獎二次。 (三)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嘉獎一次。 (四)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不予獎懲。 (五)六十分以下者,申誡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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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考核人員由本府依權責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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