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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6: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政風督導考核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政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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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實要求所屬各機關端正政風、促進
    廉能政治,辦理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二款事項,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督導考核對象為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
三、本府於實施督導考核時,由市長或其指派之人召集本府法制處、主計
    處、計畫處、行政處、人事處、政風處及有關業務單位課長級以上人
    員一人參加,行政業務由本府政風處負責辦理。
四、督導考核於每年四月辦理一次,必要時得專案辦理。
五、督導考核內容如下︰
(一)業務防弊措施執行情形。
(二)法令制度、作業程序有關缺失改進情形。
(三)政風法令之宣導及執行情形。
(四)違反政風案件及其處理情形。
(五)政風檢舉案件處理情形。
六、督導考核方式如下︰
(一)舉行簡報。
(二)查閱案件。
(三)實地查看。
(四)交換意見。
(五)其他適當方式。
七、實施督導考核前,由本府政風處擬訂政風督導考核計畫,通知各受考
    核單位。
八、督導考核後,本府政風處應撰擬督導考核報告,提報本府政風督導小
    組。
九、受督導考核對象得依考核結果,依下列標準對業務相關人員獎懲:
(一)九十分以上者記功一次。
(二)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嘉獎二次。
(三)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嘉獎一次。
(四)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不予獎懲。
(五)六十分以下者,申誡一次。
十、考核人員由本府依權責獎懲。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