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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15 00:5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2 月 0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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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補充規定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臺中縣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
    量準則及本補充規定辦理。
三、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分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定期評量以國民
    中學每學期三次,國民小學每學期二次為原則,並得視實際需要增減
    之;平時評量由各校自訂。
四、學生成績評量方式,由任課教師依教學計畫於開學前提經各學習領域
    課程小組審查通過後實施。
五、學習領域評量,分下列各領域辦理:
(一)語文學習領域。
(二)健康與體育學習領域。
(三)數學學習領域。
(四)社會學習領域。
(五)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
(六)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
(七)綜合活動學習領域。
    彈性學習課程併入七大學習領域評量;國民小學一至二年級統合社會
    、藝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為生活課程。
六、各學習領域學期成績,定期與平時評量成績各占百分之五十;各項課
    程成績評量所占比例,由各校依課程內容自訂。
七、各學習領域之學期總平均成績,為各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領
    域每週學習節數,所得總和再以每週學習領域總節數除之。
八、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紀錄以量化紀錄為之;輔以文字描述時,應
    依評量內涵與結果說明,並提供具體建議。量化紀錄得以百分制分數
    計之,不排名次,至學期末應轉換為優、甲、乙、丙、丁五等第方式
    紀錄,其等第之評定標準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
    七條規定辦理。
    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之範圍及方
    式依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日常行為表現、團體活動表現、公共服
    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
    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化。但學校對於九十五學年度前已入學
    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之學生實施有困難者,得不適用之。
九、學校應依臺中縣國民中小學學生獎懲輔導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學生
    獎懲實施,懲罰存記及改過銷過等事項,以輔導學生改過遷善。依規
    定程序審核通過者註銷其紀錄。
十、學生定期評量時,因公、因喪、因病或因事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
    後立即補考。但無故擅自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
    分計算。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公、因喪請假或不可抗拒事件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因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由學校視實際情形決定。
十一、本縣各國民中小學應組成「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審查委員會」,
      研議、審查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相關事宜,由校長擔任主席,訓
      導主任或學務主任為召集人,共置委員五至十七人,含教師代表、
      行政人員代表等,其組成由各校訂之。
十二、國民中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由學校發給畢
      業證書,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學習領域畢業成績有三項學習領域平均達丙等以上者,或三年級
        第二學期成績有三項學習領域平均達丙等以上者。
  (二)日常生活表現如有以下各款情事需經「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審
        查委員會」審核通過:
        1.任一學期有超過四十節曠課者。
        2.任一學期缺席超過該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一者。
        3.在學期間記滿三大過(含)以上者(含折算累計:三次警告折
          算一次小過,三次小過折算一次大過)。
十三、國民小學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在丙等以上及格者,由學校發給畢業
      證書。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經導師提報有重大過失,並經「學生日常
      生活表現評量審查委員會」認定者,應由輔導單位列入專案輔導以
      達遷過向善之目的;學生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之成績,如經評定為
      丙等以下者,學校須對該生實施補救教學措施。
十四、學生各項成績之登記及處理,學習領域成績評量由教務處主辦,日
      常生活表現評量由訓導處或學生事務處主辦,各任課教師及導師應
      配合辦理。
      學生成績評量相關表冊由本府另訂之。
十五、學生學習之成績評量紀錄,應於每學期至少以書面通知學生之法定
      代理人及其本人方式由學校自訂。學期或畢業成績通知除優、甲、
      乙、丙、丁等第紀錄外,應參酌學生人格特質、學習能力、生活態
      度、特殊才能等,同時以文字加以說明,並提出具體建議。
十六、學生成績之登記及處理應配合校務行政電腦格式紀錄,列入檔案存
      查。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