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要點依醫療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
二、臺中縣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醫療機構設立或擴充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醫療收費標準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醫療爭議之調處事項。 (四)關於醫德之促進事項。 (五)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事項。
|
|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臺中縣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局長兼任 ,委員十二人至二十五人,由縣長就不具民意代表、醫療法人代表身 分之醫事、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中聘兼之,其任期均為二年。 其中法學專家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人至三人,就衛生局有關業務人員派兼 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
|
五、本會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 關單位及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單位或專家學 者列席。
|
|
六、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