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辦法依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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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所屬各級學校 (以下簡稱各級學校) 發現學 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得提供學生家長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 程,並得與有關機構及單位共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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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辦法所稱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指違反學校校規達記大過以上 處分或經學校認定行為特殊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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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辦法所稱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指提供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 之家長或監護人家庭教育相關知能,協助其輔導子女改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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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辦法所稱各級學校,指本縣所屬公立高中職及公 (私) 立國民中小學之 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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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各級學校應確實掌握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之分 布與生活現況,並研擬推動之優先順序、適當策略及籌措資源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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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各級學校發現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時,應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 ,並得依其違規情節輕重,以下列方式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 一、以電話進行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 二、運用通訊方式提供改善之建議。 三、提供相關之書面或視聽資料。 四、至學生家中進行家庭訪問。 五、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參加學校提供之家庭教育課程。 六、其他適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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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課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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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各級學校應將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資料建檔,記錄並追蹤其家 長或監護人接受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情形,檔案資料應妥善保管並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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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各級學校為發揮家庭教育功能,預防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之發 生,得請求醫療、衛生、社政、警察、兒童少年輔導機關或社會團體協助 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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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各級學校辦理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活動,應擬具實施計畫及經費概算報請 本府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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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各級學校辦理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活動,其績效優良者,本府應予以獎勵 ,績效不佳者,輔導其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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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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