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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3:0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中程施政計畫編審作業規定(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4 月 2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計畫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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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定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第二十四條訂定之。
二、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單位)中程施政計畫編審作業
    ,除準用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外,應依本規定辦理
    。
三、中程施政計畫編審作業程序如下:
(一)制定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中程施政綱領,作為本府未來永
      續發展及提升城市競爭力策略方針,工作期程為一個月。
(二)各單位應依本府中程施政綱領、未來願景、存在理由及信念,進行
      前瞻環境情勢分析,檢討現有計畫執行成效、資源分配,確認策略
      績效目標與衡量指標,規劃中程財務需求,擬訂中程施政計畫草案
      送本府計畫處(以下簡稱計畫處)並傳送電子檔及附書面一份。工
      作期程為一個月。
(三)本府計畫處彙整前款之草案後擇期召開臺中市政府施政計畫及績效
      評估小組會議,聯合審核中程施政計畫草案。工作期程為二十天。
(四)本府計畫處將中程施政計畫草案審核結果函送各單位修訂。工作期
      程為期二十天
(五)各單位依審核結果修正中程施政計畫送本府計畫處,並傳送電子檔
      及附書面一份。工作期程為二十天。
(六)本府計畫處將各單位中程施政計畫草案審核結果簽報市長核定,經
      核定後,公布於台中市政府全球資訊網站。工作期程為一個月。
四、本府應設施政計畫及績效評估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
    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小組成員九人,由本府計畫處簽請市長
    就本府相關單位主管派兼之,必要時並得邀請學者、專家列席。
五、中程施政計畫內容如下:
(一)環境情勢分析與優先發展課題。
(二)現有計畫執行成效與資源分配檢討。
(三)策略績效目標與衡量指標。
(四)計畫內容摘要。
(五)計畫經費總需求表及計畫關聯表。
六、各單位擬訂中程施政計畫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中程施政綱領所列「施政計畫目標及發展策略體系」,宜以本府整
      體立場,依各類發展需求之優先順位綜合評估結果予以擬定。
(二)參酌市長政見、新十二大建設、十大民生建設及各單位市政白皮書
      、民意調查結果、地方永續發展指標及地方競爭力評比指標等重要
      文件,進行相關內、外部環境變遷趨勢分析,指出未來四年所面臨
      的機會、威脅及組織所擁有的優勢、弱勢,並評估各項業務發展需
      要之先後緩急,扼要撰擬「環境情勢分析與施政總目標」。
(三)對本府目前已核定而正在執行中或甫執行完成之計畫與重大方案進
      行成效檢討(扼要描述),俾作為調整未來策略績效目標之參考。
      依據檢討結果,考量計畫之延續、新增、修訂、整併、終止及試辦
      需求,進行計畫項目之選擇,凡未合時宜或以前年度實施未見績效
      之計畫,均予刪除。
(四)依據中程施政綱領「環境情勢分析與施政總目標」,參酌「現有計
      畫執行成效與資源分配檢討」,考量財政及其他各類發展限制因素
      ,並依據施政績效評估作業之相關規定,訂定機關之「策略績效目
      標與衡量指標」。就中程施政計畫之需求性、可行性、妥適性、協
      調性及其效果(益)審議評估原則及基準。
(五)中程施政計畫之擬訂,應採機關整體觀點,依據策略績效目標,進
      行選擇性之重點方案規劃與組合,並以跨年度、重要創新之計畫型
      或策略型業務為優先,排除經常性業務。
(六)依策略績效目標研擬重要社會發展及公共建設等計畫。
(七)中程施政計畫之內容,應依策略績效目標別彙編,包含「計畫名稱
      」、「計畫內容摘要」,其中「內容摘要」並應就個別中程計畫之
      整體內容及相關執行機關、執行方式、工作要項、數量、執行地點
      、預算規模、服務及工作產出等擇要以條列式列明。
(八)各策略績效目標項下,應對各計畫排列優先順序,依序號排列,優
      先者置於前。
(九)各單位中程施政計畫所列各項計畫,應符合中央政府政策及市長政
      見。計畫內容應切實反映本府未來業務調整方向與重點,並能有效
      達成本府中程發展目標與策略。
(十)配合本府中程財政目標、中程資源分配方針,並考量過去計畫執行
      成效、未來四年可用財源與財政負擔能力、中程收支規模及各年度
      收支成長推估,規劃各業務面向策略績效目標中程經費總需求,並
      依計畫性質標明為公共建設及社會發展計畫。
(十一)各業務面向策略績效目標之各年度經費估算,應填列「計畫經費
        總需求表」,經費估算內容應包含各類用途別的經費需求(含經
        常門及資本門支出),一般經常性而非專案計畫之支出者以「其
        他」項目列計,以供審議 (核 )之參考。
(十二)中程施政計畫之擬定,應考量環境影響層面,如需進行環境影響
        評估者,依相關環境影響評估法令辦理。
(十三)中程施政計畫,應與相關計畫間有效整合,其內容不得超出本單
        位之職掌範圍。凡本單位或其他機關單位在時間先後、空間配置
        或功能依存上有關聯而需相互協調配合之計畫,應填列「計畫關
        聯表」。
(十四)中程施政計畫草案得諮詢專家學者、相關機關或團體意見。
七、 中程施政計畫以每四年訂定一次為原則。但各單位得因應環境變遷
     與政策調整等需要,報府修訂之。
八、 單位中程施政計畫之作業分工如下:
(一)各單位:負責研擬業務面向策略績效目標與衡量指標及相關計畫草
      案。
(二)臺中市政府財政處、主計處:負責經費面向策略績效目標與衡量指
      標,並檢討相關資源分配及中程財務之估算與檢核。
(三)臺中市政府人事處:負責人力面向策略績效目標與衡量指標,並檢
      討相關人力資源配置。
(四)本府計畫處:負責統籌及協調等研考事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