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臺中都會區捷運建設推動、協調
本府相關業務,特設捷運建設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
本要點。 |
|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臺中都會區捷運建設之本府相關業務推動、協調事項。
(二)臺中都會區捷運建設之建議事項。
(三)其他有關臺中都會區捷運建設之事項。 |
|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
兼之:
(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二)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三)臺中市政府地政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四)臺中市政府建設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五)臺中市政府財政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六)臺中市政府主計處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七)臺中市政府法制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八)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九)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十)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十一)臺中市政府水利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十二)臺中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
(十三)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相當層級人員一人。
(十四)本府其他相關單位及所屬機關人員。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
四、本小組會議視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
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
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
五、本小組會議,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
|
六、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
本小組會議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
|
七、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捷運局指定相當層級代表兼任,承召集人
之命綜理本小組事務,行政工作由捷運局派人辦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