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06: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捷運建設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140104629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捷運類/行政規則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臺中都會區捷運建設推動、協調 
    本府相關業務,特設捷運建設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 
    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臺中都會區捷運建設之本府相關業務推動、協調事項。
   (二)臺中都會區捷運建設之建議事項。
   (三)其他有關臺中都會區捷運建設之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 
    兼之: 
    (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二)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三)臺中市政府地政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四)臺中市政府建設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五)臺中市政府財政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六)臺中市政府主計處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七)臺中市政府法制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八)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九)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十)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十一)臺中市政府水利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十二)臺中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 
    (十三)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相當層級人員一人。 
    (十四)本府其他相關單位及所屬機關人員。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會議視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
    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
    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本小組會議,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六、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
    本小組會議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七、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捷運局指定相當層級代表兼任,承召集人
    之命綜理本小組事務,行政工作由捷運局派人辦理。
八、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