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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2: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縣寬頻管道建設管理維護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1 月 0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102257553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建設類/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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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維護管理寬頻管道,特制定本自治條
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所稱管理機關為各鄉(鎮、市)公所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寬頻管道:指用於容納固定通信網路、有線電視、行動通訊、路燈、
    號誌或其他經政府核准之纜線及其接續設施之構造物。
二、纜線業者(以下簡稱業者):指使用道路埋設公用纜線之有線電視、
    行動電話、固定通信網路業者及其他經政府專案核定者。
三、子管:指寬頻管道內可容納纜線業者佈設公用纜線之最小單位設施。
第 4 條
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寬頻管道發展政策、方案之訂定。
二、鄉(鎮、市)寬頻管道計畫之核定。
三、鄉(鎮、市)寬頻管道建設、管理與維護之監督及輔導。
四、跨越鄉(鎮、市)寬頻管道規劃、建設、管理及維護之協調。
五、其他有關寬頻管道事宜。
第 5 條
管理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鄉(鎮、市)寬頻管道計畫之規劃。
二、鄉(鎮、市)寬頻管道建設、管理與維護。
三、其他有關鄉(鎮、市)寬頻管道事宜。
第 6 條
寬頻管道建設完成之路段,該路段不受理纜線業者挖掘道路或埋設(暫掛
)寬頻管道申請。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 7 條
業者使用寬頻管道舖設纜線,應填具租賃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管理
機關提出申請:
一、有線電視系統營運許可證、行動電話業務特許執照或綜合網路業務建
    設許可證正本及影本三份;經核對正本與影本相符後,正本當場退還
    業者,僅檢送影本者需加蓋公司大小章及正本相符樣章。
二、佈設路線圖及使用寬頻管道位置圖,並應標註佈設長度。
三、施工計畫書(含平面圖、設計斷面圖、引上管及設置位置詳圖等施工
    圖說)。
四、管理機關指定之其他文件。
第 8 條
申請租賃案件經審查合格者,由管理機關通知業者,於期限內依規定繳納
租金及保證金,並簽訂租賃契約及辦理公證人公證,未依期限簽訂者,視
同棄權。
管理機關完成前項租賃契約簽訂後,應將租賃契約副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申請佈纜業者,應於訂約後一個月內開工,於核准施設期限內完工。
第 9 條
申請租用寬頻管道時以子管為單位,每一業者以租用四子管為限。超過者
,應專案報請主管機關審查核准。
第 10 條
寬頻管道施工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經同意舖設之纜線,應清楚標示業者名稱及證照字號。
二、使用寬頻管道舖設纜線不得影響其他業者之纜線﹔必要時管理機關得
    通知業者立即改善。
第 11 條
業者租賃寬頻管道應繳納下列費用:
一、租金:寬頻管道每子管每公尺每一個月租金單價按新臺幣二元收取,
    租金不足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
二、保證金:以不逾租賃契約總價百分之十為原則。租金以一年為一期,
    分年繳納。保證金於租約簽定時一次繳清。契約生效日起每屆滿一年
    ,業者得申請退還其已使用年期之保證金,於契約屆滿後三十日內,
    申請退還。租金每三年調整一次。但除情形特殊經主管(管理)機關
    核准者,得免繳納租賃費用。
第 12 條
寬頻管道租賃契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契約期滿業者如欲續租,應於
租賃期屆滿前二個月備齊第七條文件提出申請。
第 13 條
租賃期間若因管理機關需要,得於一個月前通知業者配合辦理纜線拆遷作
業。但遇突發事故需緊急處理者,得隨時通知業者立即配合拆遷。未能配
合遷移,管理機關得派員逕予剪除,所有損失由業者自行負責,不得異議
或要求賠償。
纜線依前項規定拆遷,管理機關如無法再提供舖設或業者不欲繼續租用時
,應按比例無息退還未到期之租金及保證金。
第 14 條
進入或使用寬頻管道,應填具申請書表及檢附相關文件,提送管理機關核
准後始得進入。如遇緊急事故,應以書面資料或口頭通知管理機關,並於
三日內檢附佐證及完工資料報請管理機關備查。
第 1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限期回復原狀,逾期者,由管理機關代為處理
,相關費用及損失由業者負擔:
一、未經管理機關同意而擅自進入或使用寬頻管道者。
二、於寬頻管道舖設纜線及相關器材以外之任何物品者。
三、未完成簽訂租賃契約或租賃契約已失其效力者。
四、舖設纜線有損管道結構或市容觀瞻,未於通知期限內改善者。
五、申請租用經審查合格後,未經管理機關同意,不得將租賃契約之權利
    轉讓、分租或轉租於他人。
前項費用不足部分得由租金及保證金中扣抵。核准舖設期間,未經申請而
自行拆除舖設者,其已繳付之費用,不予發還。
第 16 條
業者應每月至少檢視、維護一次,並於次月五日前以書面資料將當月維護
成果報請管理機關備查。
業者應將次月維護時程表於當月二十五日前報請管理機關備查。
管理機關得隨時派員抽查或會同有關單位與業者抽驗查證。
第 17 條
業者於使用寬頻管道時因纜線施工或維護不良,致發生破壞或災害事故,
應負賠償責任。
第 18 條
管理機關依本自治條例所收取之租金,應繳交租金之百分之三十五予主管
機關。
第 19 條
本自治條例所收取之租金,應使用於寬頻管道之維護工作、管理人事費用
及新建工程。
第 20 條
本自治條例所需之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第 21 條
本自治條例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22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