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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學校午餐品質,加強午餐之輔導 與管理,並強化學校營養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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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校辦理午餐之管理原則: (一)全校教職員工暨學生應全部參加為原則。 (二)午餐供應期間,全校教職員工除特殊原因外均應留校,以確保學生 安全,並負生活教育與午餐營養教育指導之責。 (三)學生因病或特殊原因,可暫准不參加學校供應之午餐(須填寫不用 餐切結書),但如無返家用膳之必要時,仍應自行準備飯盒,在校 與參加學校午餐之學生一同用膳,以便掌握學生之動態,並適時進 行生活教育與營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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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午餐工作組織: (一)學校供應午餐,應成立學校午餐供應推行委員會,由校長、各處室 主任、衛生組長、營養師、校護、教師及家長代表等七至十五人組 成之。 (二)本委員會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學務(訓導)主任為副主任委員,執 行祕書由主任委員遴聘學校教職員擔任之,學校並得視供應需要組 織工作小組(工作職掌如附件一),分擔學校之午餐工作。 (三)每學期應召開委員會議二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 並作成會議紀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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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供應午餐之方式: (一)主食以米食為主,麵食為輔,注意質量及適合學生口味,並力求變 化。 (二)副食應選購合乎營養標準之食物,設計營養均衡之菜單輪流供應。 (三)每週供應午餐以 5 天為原則,除假日外,不得任意停止供應。 (四)供應午餐時間為每學期自開學之日起至學期結束之日止之上課時間 。 (五)所有主副食物及菜餚,除麵條、饅頭外,不供應廠商直接送達的成 品食物,應由廚房當日烹煮後供應,但天災、停電或其他不可抗力 等情況除外。 (六)每日供應之午餐食物(含生原料與熟食)應分項以保鮮膜密封保存 各二份,並標示日期,置於攝式七度以下之冷藏設備內四十八小時 ,以供必要時作為檢驗之用,並應防範遭受污染。 (七)生原料與熟食的冷藏庫最好分開,否則生原料與熟食應分區放置, 並將熟食置於上架,生原料置於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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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午餐副食品採購方式: (一)農漁生鮮產品採購,應參照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午餐秘書應於每月底(或每週五)將次月(週)之午餐菜單公告於 學校或廚房前之公告欄。 (三)午餐供應所需肉品應選購具有 CAS 認證標準或合法屠宰證明之優 良肉品,不得購買無來源證明之私宰肉品,其他食物亦應儘量採購 符合國家認證標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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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校午餐費收取原則: (一)學校午餐費以按月收取為原則,但遇特殊情形者得由學校自行酌情 處理。 (二)參與學校午餐工作(含營養師、午餐秘書、午餐會計、午餐出納與 廚工)之工作人員午餐收費與否,由各校家長委員會決定,並列入 會議紀錄,其餘教職員工均應比照學生收費。 (三)學校午餐費收費標準,由學校依據本府訂定之收費標準提請學校午 餐供應委員會決議之。 (四)午餐費之支出應專款專用於主副食、食用油、調味品、水電費(依 全校比例分擔)、燃料費、食材用費、廚房及用餐相關設備、器具 、廚房環境清潔及維護、廚工人事費等所需費用。 (五)午餐主副食每年平均支出所佔比例,不得低於午餐費支出總額百分 之七十,以維持午餐供應品質。 (六)午餐基本費及燃料費應依每學期之規定標準收費,併列於學校收費 三聯單一次收取,並納入學校保管金帳戶,俟款項收取完畢後,轉 入午餐帳戶統籌運用;學生註冊後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者,依實際情 況比照臺中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 應行注意事項退費規定標準辦理。 (七)午餐經費應成立專戶,其收支帳務處理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 屬中小學校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及會計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八)學校午餐經費以收支平衡為原則,當年度如有結餘,應留存專戶專 款專用,除必要支付或依規定須將補助款繳回外,其餘結餘款,均 可轉入下年度繼續使用。 (九)午餐專戶所得孳息可以循環使用,與午餐無關之支出,不得由午餐 經費開支,年度結算午餐結餘款可轉入下年度使用,但必須用於第 四項所列項目,不得巧立名目作不當開支。 (十)午餐廚工參加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依 法定比例由校方及廚工共同負擔,規定由校方負擔部份,應由午餐 費支應,校方應按月繳納或提繳,學校不得再為廚工投保額外保險 。 (十一)午餐工作人員不得支領工作津貼與加班費,教師兼午餐執行秘書 者,依本縣國小行政人員、教師兼行政工作授課基本節數一覽表 及公私立國民中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編排要點規定減少授課節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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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校對民間捐贈學生午餐費處理原則: (一)學校應依捐贈者指定用途專款專用,不得逕移作他用及列支非屬辦 理學生午餐相關事宜。 (二)學校對民間捐助貧困學生午餐費,應列冊附於每月收支憑證帳冊備 查,並不得有重複接受(或申請)補助、或以前年度證明、或舊名 冊補助之情事。 (三)學校接受民間捐贈學生午餐費,捐贈收入應納入午餐專戶,依會計 程序切實辦理。捐贈款項之收支、管理及運用,各校得設午餐捐款 管理小組審議、監督,並應定期公開所得款項及其支用明細情形, 以為徵信。 (四)捐贈款項撥入學校午餐帳戶後,應以學校名義發給捐贈者正式收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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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貧困學生午餐補助標準與處理原則: (一)貧困學生午餐補助優先順序如下,其申請證明應經校長核准: 1.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核發低收入戶證明者。 2.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核發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3.家中突發因素無力支付午餐或父母享有勞保且屬非自願性失業(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認定,附有失業認定證明文件者) ,並經學校查證確實家庭經濟困難者。 4.無證明文件,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清寒無力支付午餐費者。 (二)貧困學生午餐補助經費,每年由學校會計人員依全校實際學生數( 山地特偏百分之五十、偏遠地區百分之二十五、一般地區百分之六 )之標準,編入學校年度預算中。 (三)貧困學生申請午餐補助費,須於每月十五日前填妥申請書並備妥相 關證明文件備審,學校組成審核小組確實審核符合貧困學生午餐費 補助資格之學生,午餐秘書於每月底(一、二月併於二月底)將印 領清冊,送會計室核銷。 (四)中途發生因轉學或重大變故合乎貧困標準之學生,學校得視本身財 源或尋求社會資源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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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學校午餐廚房衛生安全與物資倉庫管理: (一)廚房每日應排定監廚人員,負責廚房內部作業及整潔衛生之管理, 並填寫廚房工作日誌。 (二)學校應建立餐飲衛生自主管理機制,落實自行檢查管理,每週應至 少檢查廚房一次,並予記錄,其紀錄應保存一年。 (三)餐具不得以非食品用洗滌劑或不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之水洗滌。 (四)為有效管理廚房衛生,如非必須,非午餐工作人員,一律禁止進入 ,以免污染,如有特殊需要須進入時,應予以登記,俾以備查。 (五)廚房設備應經常保持清潔,對廚工應多加訓練操作,並督促謹慎小 心,注意個人安全衛生及烹調時之安全與衛生管理。 (六)廚房出入口及其他孔道,應設置防止病媒蚊侵入之紗窗、紗門、空 氣簾或其他設施。 (七)廚房門窗、牆壁、天花板、濾油網等應每週刷洗一次;其餘爐灶、 工作檯、地面、餐具櫥及其他器具,均應每日清洗並消毒。 (八)廚房內部及四周排水溝應經常保持暢通、乾淨,避免孳生病媒蚊。 (九)原物料、餐具洗滌及殘餘物回收作業等區域,應與食品製備、烹調 、配膳等區域有效區隔,製備、烹調、配膳等區域之地板應保持乾 燥清潔。 (十)午餐廚餘可就學校現有設備妥善處理,廚餘桶置於室外應加蓋並每 日清理,或提供予鄰近養豬戶飼養家畜,或由各鄉鎮市公所清潔隊 作廚餘回收,其回收、貯存、清除、處理之運輸等,應注意環境衛 生之維護,避免衍生公害。 (十一)工作人員不得在廚房內留宿,亦不得飼養禽畜,並防止蒼蠅、老 鼠、蟑螂進入。 (十二)物資倉庫必須有專人負責,稽核人員應每月至少盤點庫存一次。 (十三)午餐物資倉庫,物資食品應分類編號,整齊排列並標示有效期限 ,秉持先進先出之原則,不得隨意堆放雜物或兼作宿舍、休息室 。 (十四)學校午餐相關設備需依事務管理規則辦理財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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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午餐廚房工作人員僱用、訓練與管理: (一)僱用與訓練: 1.僱用人數:學生人數每二百五十人(小型學校在二百五十人以內 者)僱用廚工一人,餘數超過一百二十五人時,得增置一人。 2.僱用條件: (1)依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一項相關規定辦理。 (2)持有中餐烹調技術士丙級技術師證照以上者,如未持有者,應 於二年內取得,方予以續僱。 (3)身心健康(持有公立醫療院所或地區醫院以上之醫事服務機構 一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書,證明無法定傳染疾病、肝炎、 肺結核等)。 (4)身家清白,無不良嗜好或前科紀錄者。 (5)同意簽訂僱用契約(附件二)。 (6)同意加入勞工保險並履行供膳人員管理要點各項規定者。 3.僱用規定: (1)各校應於每學期前與廚工簽訂僱用契約,僱用期限為一個學期 (每學期自學期開學之日起至學期結束之日止),期滿重新簽 訂僱用契約。但於學期中進用者,其僱用期限仍至學期結束之 日止。 (2)新僱用人員於僱用後,由各校試用三個月,試用期間之表現, 經各校考核認為不符需求者,不予僱用。 (3)僱用人員應於每年僱用契約簽訂前一個月內提出當地公立醫療 單位接受(餐飲從業人員)健康檢查,並領有健康合格證明書 者,檢查項目應包括胸部 X 光、血清(梅毒、A 型肝炎)、 皮膚、糞便、肺結核、傷寒等傳染性疾病。 (4)廚工如有出疹、濃瘡、肺結核、傷寒、肝炎、腸道傳染病等疾 病,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疾病,不得從事食品接觸工作。學校 發現廚工疑似罹患可能之傳染性疾病時,應停止其工作,並要 求其立即接受健康檢查,無故不參加健康檢查或未能提出健康 檢查合格證明者,各校應予解僱。本項檢查費可由學校午餐費 用項下覈實支給,並納入契約。 4.工作時間: (1)每星期工作五日,自星期一至星期五止之上課時間;非上班日 (如遇學校調補課、辦理全校性活動、寒暑假或有特殊需求) 須供應午餐時,仍應配合上班。 (2)每日工作時間由學校視本身規模大小、每日供餐人數、工作量 多寡、工作性質等情況,在四至八小時之間,由校方與廚工自 行議訂之。 5.訓練: (1)職前訓練:由各校自行辦理。 (2)在職訓練: a.不定期訓練:由各校利用廚工工作之餘自行辦理之廚房營養 衛生及廚房機械操作相關教育活動。 b.定期集中訓練:參加由教育處或衛生機關辦理之各項講習、 研習、教育、訓練。 c.無故不參加前項訓練者,契約屆滿時不予續僱。 6.工作職責: (1)廚房烹飪調理作業。 (2)廚房廚具設備器材之維護管理與保管。 (3)廚房及廚具設備器材用具之衛生、安全之檢查維護與整理處置 。 (4)食品食物品質之檢查與驗收。 (5)各類食物烹調後應將樣本冷藏保存二日,以備食物衛生檢驗單 位之檢驗。 (6)菜餚之搬運、清洗、處理與調配。 (7)保持廚房內外環境與設備之清潔工作。 (8)廚具、餐具之洗滌與消毒工作。 (9)午餐之送收與搬運工作。 (10)剩餘菜餚與餿水之處理。 (11)每日廚房內外環境清潔整理與消毒工作及每週廚房大掃除工作 。 (12)其他交辦及指派之工作。 7.請假規定: (1)廚工上班時間、遲到、早退的處理與請假規則,應於契約中依 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及勞工請假規則明訂之 。(附件 3) (2)廚工請假所遺之職務工作,學校得視情況由其他人員共同分擔 ,或經學校同意另覓代理廚工,原廚工未上班應視其假別決定 是否支薪。 (3)為配合學校實施週休二日,廚工每週上班五日,惟勞動基準法 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 放假之日(國定假日與寒假中之節日除外),彈性調整至週六 休假,不另發給加班費(勞動節除外)。 (4)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特別休假日,廚工之特別休假日 應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之,其餘應休未休之日數由學校發給工 資,並於契約中明訂之。 (5)廚工上下班應簽到或打卡,以記錄出缺勤情形。 (6)廚工請假,應事先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但有急病或 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請產 假、陪產假或三日以上之病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所開具之 證明書。 (7)廚工未辦請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 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廚工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三日,或 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學校得終止契約。 8.工資與福利: (1)廚工薪資待遇、福利,應於契約內詳細規範,未經契約訂定之 津貼,不得發放。 (2)廚工之工資以月薪為原則,每日工作八小時者,以不低於勞動 基準法規定之最低基本工資,由各校視廚工工作性質及學校經 費結餘狀況自行決定之,工作時間未達八小時者,得依實際工 作時間比例調整之。 (3)如有不足月之部份,則按日計酬,其日薪之計算,以月薪除以 三十日為基準,該月之薪資,則以日薪乘以實際工作起迄總日 數(含例假日)。 (4)寒暑假期間契約終止,雙方無勞雇關係,不予支薪:勞保及勞 工退休金依契約起迄日辦理加退保與提繳;健保一月份由廚工 全額扣繳,二月份學校負擔部份仍由學校繳交,七、八月份可 轉至鄉鎮市公所或廚師工會加保,九月份再轉回學校加保。 (5)工資調整與否,各校得參考經費結餘情況作合理調整;寒暑假 廚工應配合各校需求上班,並以實際上班日數支給工資。 (6)廚工請事假應扣除當日工資。 (7)代理廚工之支薪得比照原僱用廚工之工資,按日(每月以三十 日)計薪,或由各校自訂代理廚工之按日支薪標準支給工資。 廚工請婚假、喪假、產假、陪產假,其薪資照給。 (8)廚工上班當月實領工資,於次月十日前一次發給,遇假日則順 延。 (9)廚工享有下列福利: a.廚工工作期間,各校得經家長委員會同意,提供免費午餐。 b.每年學校得發給廚工工作服及工作所需配備。 c.廚工春節年終獎金由各校衡酌本身經費結餘狀況發給,以一 點五個月工資為上限。但有曠職情形者,比照軍公教人員年 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辦理。 d.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條所列舉之久任獎金與中秋節、端 午節給予之節金或考核獎金或班長職務加給,均應於契約內 詳細規範。 e.各校應為廚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 f.廚工因遭遇職業災害之補償,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之規 定辦理。 9.退休: (1)廚工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於適 用後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予標準依該法第五十五條及八十 八條之二規定計算。 (2)新制退休金以按月提繳方式處理並存入勞保局勞工個人退休金 專戶內。 (3)廚工自請退休,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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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帳務處理: (一)收支程序:編製預算、收款、付款、記帳、結帳、整理。 (二)現金出納帳:每學期一冊,由出納記載,與收支分類帳帳面均應 符合。 (三)收支分類帳:每學期一冊,由會計記載,前段記載收支總帳,中 段記載每班級收入分類,後段記載主副食費支出分類(按預算表 項目記載)。 (四)每月結算表:於次月十日前由午餐會計人員編製。 (五)收支結算表:於學年度終了(七月底)由午餐會計人員將學年開 始八月至學年結束七月份憑證裝訂成冊,並於學年結束後十五日 內統計編製。 (六)收支預算表:每月由午餐秘書會同會計擬編。 (七)收入憑證:各班級繳款或善心人士捐款時,由出納填製。 (八)支出憑證:單據審核後,由會計填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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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表報處理: (一)廚房工作日誌:學校應按日確實填載、核章,以確實掌控午餐供 應情形並供查核。 (二)午餐供應概況資料表:學校應於每年五月及十二月底填報,並一 份送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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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其他: (一)學校發現疑似食物中毒跡象時,應依校園緊急事件處理之機制, 妥善處理,必要時,將患者送醫檢查治療,並儘速通知其家屬或 緊急聯絡人;同時應以最快的方式聯繫教育處及請當地衛生主管 機關處理,並於事件處理完畢後檢討原因,一週內提出處理報告 。 (二)學校午餐供應之輔導考核及獎懲要點由本府另訂之。 (三)本縣國民中小學開辦學校午餐,以自辦方式為原則,亦得與其他 學校聯合採購或合作辦理;學校午餐如採公辦民營,其實施原則 由本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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