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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2: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保母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3 月 0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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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臺灣經濟永續發展會議決議、內政
    部函頒之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及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設置保母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參酌本縣家長薪資所得、物價指數及市場價格,分區訂定以下事項
      ,並公告之:   
      1.年度居家式保母人員收費上限、收退費標準、調漲幅度限制。
   2.托嬰中心服務收退費標準、保母人員待遇標準、管理督導機制。
(二)檢視本縣保母托育管理制度之推動與運作情況。
(三)研議本縣保母托育相關措施之規劃與推動事項。
(四)其他促進保母托育管理之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指定副縣長
    或秘書長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 (聘 )之:
(一)幼保、幼教、兒童福利、社會工作、法律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二
      人至三人。
(二)本縣轄區內社區保母系統、托嬰中心代表一人至三人。
(三)本縣轄區內家長或勞工或婦女等團體代表二人至三人。
(四)本縣轄區內保母代表二人至三人。
(五)本府附屬機關或單位(社政、衛政、勞政、消保官、主計等)代表
      三人至四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 (聘 )之。機關團體代表職務調動
    或辭職者,得隨時改派 (聘 );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
    之日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日
    常事務;幹事及助理幹事一人至二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
    本會之事務。
  前項人員,均由本府現職人員派兼之。
五、本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
    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主席,並應
    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
    列席說明。
六、本會聘請之外聘委員,出席會議時得支給出席費,其所需經費,由中
    央核定補助或本府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