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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3: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辦理大型活動督導實施計畫(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3 月 2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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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落實「公共安全管理白皮書」實施計畫(大型活動安全管理)
    項下所訂各項實施策略及主要措施,並強化地方政府之公共安全管理
    工作,特訂定本府「辦理大型活動督導實施計畫」(以下簡稱本實施
    計畫)。
二、依據:
(一)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災防減字第○九六九九
      六○○七四號函頒「各級機關訂定公共安全管理白皮書十六項重大
      災害管理項目督導原則」。
(二)內政部消防署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消署預字第○九七○五○○一
      三○號函頒「公共安全管理白皮書」實施計畫(大型活動安全管理
      )督導計畫。
三、預期目標:
(一)加強「公共安全管理白皮書」實施計畫之推動執行,並落實督導考
      核之安全管理機制。同時強化本縣大型活動安全管理及安全維護工
      作,提供民眾優質及安全之大型活動。
(二)持續要求本府各局、處及所屬各機關(單位)於辦理大型活動時,
      確實依據「臺中縣政府申請辦理各項活動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執
      行該大型活動。
四、督導單位、期程與重點:
(一)督導單位:考量有效掌管活動進行並落實督導之責,應由大型活動
      主辦單位或對該活動居於統籌綜理、規劃協調地位之單位為督導單
      位;並由該單位首長(或首長指定人員)負起督導之責,依本計畫
      進行相關督導事宜。但督導單位之層級至少為本府各局、處以上之
      層級。
(二)督導期程:主辦單位應於該活動辦畢後依督導情形填具督導成果表
      (如附表),函報本縣消防局,俾利由消防局彙整成果表函報內政
      部消防署,再由內政部消防署函送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備查。
(三)督導檢查重點:
      1.當活動性質屬於「臺中縣政府申請辦理各項活動作業要點」所規
        定之第一類:國際性、全國性活動、第二類:全縣性活動及第三
        類:區域性、特定性活動,且參與人數顯為眾多時,應依本督導
        計畫進行督導事宜並依督導情形填具督導成果表函報本縣消防局
        。   
      2.依下列各項進行督導事宜:
     (1)督導該大型活動是否有依「臺中縣政府申請辦理各項活動作業
          要點」中對權責分辦機關、活動分類、申請程序、場地考量、
          注意事項、評估指標及績效檢討等各項規定來辦理。
     (2)督導該大型活動是否符合「臺中縣政府辦理各項活動現場安全
          須知」中相關規定,進行場地及設施安全性之強化、動線規劃
          、訂定防護應變措施、照護弱勢、加強救護及天候劇變因應等
          相關措施。
     (3)督導該大型活動是否依「臺中縣臨時展演場所搭建臨時建築物
          管理作業程序」等規定,進行臨時展演場所搭建臨時建築物管
          理程序。
     (4)督導該大型活動是否有依「臺中縣各機關團體舉辦各類大型活
          動使用道路管理要點」來進行道路申請、申請者應辦理事項等
          規定。
     (5)活動完成後,督導單位應依上揭事項填具督導成果表,並函送
          該成果表至本縣消防局,由本縣消防局彙整後陳報內政部消防
          署,再由內政部消防署函送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備查。
五、本實施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