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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2: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長青敬老楷模甄選表揚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5 月 0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社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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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揚崇陽敬老美德,訂於每年重陽(
    敬老)節前舉辦各類敬老楷模及鑽石婚楷模表揚藉以喚起社會各界關
    懷老人並表彰珍視婚姻之傳統美德,以促進社會祥和風氣。
二、表揚項目及甄選標準:
(一)長青楷模(高齡模範):設籍本縣六十五歲以上之國民,不限性別
      與職業,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
      1.深明民族大義,具有愛國熱忱,且有事功表現。
      2.生活克勤克儉,教導兒女有成,深受社會讚譽。
      3.熱心社會公益,經常扶助孤苦,確有顯著事實。
      4.長期貢獻老人社會服務工作,表現卓著。
      5.具有其他優良事蹟,足為示範。
(二)敬老楷模(尊老):設籍本縣十八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以提報中
      、青年人為主)之國民,不限性別與職業,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
      1.提倡敬老(尊老)且身體力行,堪為表率。
      2.長期協助貧病失依老者,有具體事蹟。
      3.贊助老人福利一次捐獻現金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或一百萬元以
        上等值土地或物資。
      4.運用社會工作專業,長期貢獻老人福利服務工作表現卓著。
      5.參與推動居家老人服務或長青志願服務等項工作,富有愛心,長
        期照顧老人績效卓著。
      6.其他敬老事蹟,表現卓著。
(三)老人團體績優人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就轄區內經本府登
      記之老人休閒活動中心、長壽俱樂部、老人會、慈善團體等單位之
      理事長(會長)或總幹事(執行長)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
      1.捐獻土地興建老人福利機構或活動場所,提供老人福利服務活動
        。
      2.捐獻現金(或等值物資)提供團體經費一次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
        上或累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3.熱心服務,經常籌備辦理各項活動,表現優異。
      4.拓展會務,創新計畫,貢獻團體具有卓越表現。
(四)鑽石婚楷模:夫妻雙方結褵六十年以上,家庭美滿、和樂,教導子
      女有成,敦親睦鄰,普獲鄰里讚譽有加者。
(五)交通事業從業人員敬老楷模:由本府委託辦理敬老乘車補助之交通
      事業單位客運服務從業人員,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
      1.實際從事站內或車上乘客服務,長期秉持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精神
        竭誠服務老人。
      2.服務態度親切禮貌、耐心伺候老者上下車輛,深獲好評。
      3.其他敬老事蹟,表現卓著。
三、推薦單位及程序:
(一)受表揚人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並有優良事蹟發生在本縣境內,服務
      對象為本縣縣民。
(二)長青楷模、敬老楷模、老人團體績優人員之推薦,由各鄉(鎮、市
      )公所依本要點甄選,擇其最優一名推薦本府予以表揚,惟轄區人
      口數超過十萬人者,得增選一人,並請鄉(鎮、市)公所初審時協
      助篩選,避免重複領獎。
(三)鑽石婚楷模之推薦,由各鄉(鎮、市)公所依本要點甄選,擇最優
      一對推薦本府予以表揚,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1.夫妻設籍不同縣、市(地址不同,其一未設籍本縣),由設籍本
        縣者出具切結書且未曾接受其他縣(市)表揚者始予表揚。
      2.夫妻均設籍於本縣,惟不同鄉(鎮、市),由夫設籍之鄉(鎮、
        市)辦理表揚。
(四)歷年曾獲本縣長青楷模、敬老楷模、老人團體績優人員、鑽石婚楷
      模等四類表揚項目人員,不得於同一項目重複表揚;另最近五年內
      有不良素行紀錄者不予表揚,並由各推薦單位先行審核。
(五)交通事業從業人員敬老楷模,由受本府委託辦理敬老乘車補助之交
      通事業單位,依本要點甄選,並推薦績優人員一至三位送本府表揚
      。歷年曾獲交通事業從業人員敬老楷模表揚者,以不重複為原則,
      各單位可推薦人數由本府另行通知。本項受表揚人員得不限於臺中
      縣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