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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3: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辦理公立國民小學暨幼稚園教師介聘他校服務注意事項(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5 月 2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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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為辦理所屬國民小學(含國民中小學國小部)暨附設幼稚園教
    師,介聘本縣他校服務,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
    及介聘辦法」,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縣國民小學(含國民中小學國小部)暨附設幼稚園教師申請介聘他
    校,於每年暑假辦理,由聯合辦理學校共組介聘委員會辦理。
三、教師申請介聘應以教師合格證書資格申請介聘類別,若同時具有不同
    教師合格證書者,僅可申請原服務同一教育階段別之他類別介聘。申
    請介聘教師在調出時,以原服務學校聘其擔任之類別供其他教師調入
    。
四、國民小學(含國民中小學國小部)暨附設幼稚園教師符合左列基本條
    件及服務條件者,得提出申請介聘。申請介聘至他校特殊教育班之教
    師應具有該類別任教資格或證書始可申請。
(一)基本條件:
      1.現任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編制內合格教師,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
        一者:
     (1)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2)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尚在調查階段者。
     (3)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者。
      2.無因服務年資未滿而需賠償公費或進修需履行義務之情事者。
(二)服務條件:
      1.現職教師在同一學校教學滿四學期為原則,惟於同一學校滿二學
        期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得申請
        介聘。
      2.留職停薪之教師符合第一目之規定,並經臺中縣政府核准於介聘
        生效日期(八月一日)前復職者。
      3.依偏遠或特殊地區資格標準或有關法令甄選進用之教師申請介聘
        時,其介聘仍應受任用資格之限制。
五、教師申請介聘他校服務,其積分採計以同一教育階段別為限,核給標
    準如左:
(一)在現職學校年資之積分:
      1.在現職學校連續服務,一般地區學校每滿一年給一分。偏遠地區
        學校每滿一年給一.五分,特殊偏遠地區學校每滿一年給二分。
      2.前述年資積分,限經聘(派)任之合格教師及八十五學年度(含
        )以前依法分發之實習教師或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含)以前
        進用之試用教師期間始得採計。
(二)在現職學校考績之積分:
      1.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者,
        每年給二分。
      2.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H0150002>第四條第二
        款者,每年給一分。
      3.因病假致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
        三款者,每年給一分。
      4.另予考核者,依前述標準各給予一半分數。
(三)在現職學校獎懲之積分
      1.嘉獎一次給一分,申誡一次減一分。
      2.記功一次給三分,記過一次減三分。
      3.記一大功給九分,記一大過減九分。
      4.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頒發之獎狀,縣級者每紙給○.五分,省級者
        每紙給一.五分,中央級者每紙給二分,同一事實之獎勵不得重
        複計算。
(四)在現職服務學校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及各縣巿政府所屬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學位實施要點規定之進修研習,
      受訓一週以上,每滿一週給○.五分(一學分以十八小時計,一週
      以三十五小時累計,未滿一週者不計分。)。
      1.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參加具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文號之進修、研習,始得採計;另參加其他
        機關團體(如教師會、基金會、協會、財團法人、補習班::等
        )辦理之進修、研習,未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文號者,不
        得採計。
      2.符合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及各縣巿政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學位實施要點規定由服務學校基於教學或
        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進修的學位或學分(須檢附同
        意進修相關文件),學分逐年採計,以成績單或學分證明書為認
        定標準。
      以上證件除年資採計至當年七月三十一日,餘一律採計至當年積分
      審查作業前一日(含)並應檢附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訖後發
      還,影本由縣府存查備核。
六、本縣國民小學、幼稚園教師介聘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申請日期及手續:申請介聘之教師,應填具本縣介聘申請表乙份,
      檢同有關證明文件依本府排定之時程,向原服務學校提出,經學校
      確實審核後,於規定期限內提交介聘委員會複核,逾期不予受理。
(二)介聘時間地點及方式:
      1.時間地點:由介聘委員會訂定公布。
      2.作業方式:介聘委員會應將申請表詳細審查,按積分高低次序造
        冊,並通知申請人按時到達介聘作業地點,當場以公開方式按類
        別、積分高低依序唱名介聘,未親自到場或未書面委託他人到場
        者,經唱名三次未到者,視同棄權不予補辦。
(三)處理原則:
      1.超額教師參加縣內介聘得優先辦理。
      2.教師調出學校提供同類別缺額供教師選擇,因減班超額時不在此
        限。
      3.唱名選填志願時,無志願可供選擇之教師得申請現場保留,並視
        實際缺額狀況,得再依積分高低順序再選填志願。
      4.依志願完成介聘之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或撤銷。
七、志願介聘學校積分均相同時,依年齡(年長優先)、服務年資(資深
    優先)、性別(女性優先)、成績考核積分、獎懲積分、研習積分等
    條件依序辦理,以上情況均相同時,以抽籤方式辦理。
八、完成介聘作業之教師,應於一週內攜帶學經歷證件及報到通知書至新
    介聘學校報到。
九、教師得依實際需要擇一申請縣內或縣外介聘,兩者不得同時申請(超
    額教師除外)。
十、其他未列入之有關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