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本縣民間團體辦理協助推行役政 、推廣後備業務相關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
|
二、本縣民間團體辦理協助推行役政、推廣後備業務相關活動,得向本府 申請補助。
|
|
三、本縣民間團體辦理協助推行役政、推廣後備業務相關活動,應於活動 辦理前,檢附申請函、計畫書等資料向本府提出申請。
|
|
四、申請補助之民間團體不得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本府其他單位申請補助 ,僅能擇一辦理;如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時,應列 明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不得重複申 請。
|
|
五、每項計畫申請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活動經費總金額之半數,並依中央對 臺灣省各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第四點第六項第三款規定 ,同一民間團體補(捐)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 原則。但有下列情形之ㄧ,經簽奉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依法令規定接受本府委託、協助或代辦業務之民間團體。 (二)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立案之工會(包括總工會、職業工會)、農會 、漁會、水利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員會)或申請 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褔利團體。 (三)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 前項單次受補助金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或同一年度受補助金額超過新 臺幣三十萬元時,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及 其成果報告送本府備查,並按季於本府網站中公告受補助之團體名稱 、金額及辦理項目。
|
|
六、依本要點受領補助者,應按計畫之用途使用之,並依審計機關審核團 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
七、本府得隨時派員追蹤計畫執行成果、評估補助效益。執行結果如有剩 餘款應辦理繳回。
|
|
八、違反本要點者,本府除得追回補助經費外,並停止補助三年,如涉有 違法情事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
|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