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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教育人員對兒童、少年保護與家 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之責任通報制度,並辦理責任通報案件之調查處 理及獎懲,特訂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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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定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主辦單位為本府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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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指兒童及少年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 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 (二)家庭暴力事件:指發生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家庭暴力 。 (三)性侵害事件: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性侵害犯罪行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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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育人員通報責任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所規定之教育責任通報人員知悉兒童 及少年保護事件時,應立即向本府教育處及社會處通報,至遲不得 超過二十四小時。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責任通報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 家庭暴力之犯罪嫌疑者,應通報本府教育處及社會處。 (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規定,責任通報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 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通報本府教育處及社會處,至遲不得超 過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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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調查處理未盡責任通報案件及獎勵善盡通報職責之教育人員,主辦 單位得召開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之責任通報教育 人調查會議。 調查會議之組織由本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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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辦單位召開本會議調查獎懲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資料,必要 時並得通知受獎懲之責任通報人員、有關人員或其單位主管到會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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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調查會議處理程序如下: (一)主辦單位得通知提請調查之單位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二)主辦單位應自受理案件後一個月內,作成書面報告。 (三)調查過程中應保護申請人、相對人及被通報人之隱私權。 (四)調查結果確定後,移送主辦單位辦理行政獎懲事宜,未盡責任通報 之案件,應併移送本府依相關規定辦理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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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具有公務人員身分之教育人員依規定或未依規定通報者,經調查後, 由主辦單位移請本府人事處辦理獎勵或懲處。 不具公務人員身分之教育人員依規定或未依規定通報者,經調查後, 由主辦單位函請該員所屬單位依其內部規定自行辦理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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