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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健全調解委員會組織,積極拓展調解功能,提高調解行政效率,特 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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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 (一)鄉鎮市調解條例。 (二)法務部鄉鎮市調解獎勵金核發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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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要項: (一)健全調解委員會組織結構,強化調解運作功能。 (二)提高調解行政效率。 (三)密切與法院及檢察署聯繫。 (四)加強各村(里)查報與相關機關轉介調解案件。 (五)賡續利用各項集會,擴大調解業務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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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內容: (一)健全調解委員會組織結構,強化調解運作功能 1.調解委員經通知而不出席調解,全年達總次數三分之一以上者, 應予解聘。出缺人數達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而所餘任期在一年 以上者,應予補聘。 2.每年度與法務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或相關單位,共同辦 理調解業務研習會,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應出席人員包括 民政課長、調解委員會主席、委員、秘書。 3.調解行政檢討會每年舉辦一次,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應出 席人員包括民政課長、調解委員會主席、秘書。 4.推薦本縣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秘書參加各項調解業務研習 班。 5.充實調解委員會配備 (1)鄉(鎮、市)公所應懸掛「○○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銜 牌於門口明顯適當處所,並於辦公廳內明顯處,另闢一間辦公 室在現有櫃台劃設一處牌示服務項目與程序,配置辦公桌椅、 櫥櫃、電話、接待用桌椅等,以利調解委員會日常辦公,並受 理協談、解答、代繕、製作聲請調解筆錄等文件。 (2)鄉(鎮、市)公所應於辦公廳舍劃設適當場所作隱密式調解會 議室,並配置主席、委員、秘書、當事人及指導人員等席位名 牌,設茶水供應處,力求在和諧氣氛下進行調解。 (3)調解委員會應備置六法全書及其他有關法令書籍,以利業務推 展。 6.鄉(鎮、市)公所應就實際需要寬列調解委員會之經費,並編入 鄉(鎮、市)自治預算。 (二)提高調解行政效率 1.為便利調解委員會之運作應徵得兩造同意儘量運用委員一人獨任 調解方式,按委員居住地區或專長,實施分區或分類負責分案調 解。 2.落實調解程序 (1)調解委員會應自受理聲請或法院移付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當 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場,並將聲請書狀或言詞聲請筆錄之繕本一 併送達於他造。但當事人聲請延期者,得延長十日。 (2)調解成立時,調解委員會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日內作成調解 書,報知鄉(鎮、市)公所。 (3)鄉(鎮、市)公所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調解書及卷 證送請移付或管轄法院審核。 (4)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得聲請發給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調解 委員會應於當事人聲請後七日內發給之。 3.調解文書之管理 (1)調解文書經公所收文後,依照一般公文處理;有關調解案件之 處理,調解委員會秘書應將處理過程填列於調解進行簿,並陳 請調解委員會主席、民政課長及鄉(鎮、市)長核閱。 (2)調解事件卷宗保存期限,調解成立者經法院核定或通知不予核 定之日起,人事或不動產事件為十五年,其他事件為十年;調 解不成立者、調解之聲請因不合法而被駁回者或撤回調解之聲 請者為一年。 4.調解方式件數之季、年報表填報,調解委員會應於每季、年結束 後之次月十日前填列報府。 5.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組織概況表、辦理調解方式概況表及辦 理調解業務概況表應於每年結束後之次月三十一日前填列報府。 (三)密切與法院及檢察署聯繫 1.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在實務上或調解程序進行中,如有法 律上疑義,應隨時以電話或其他方法向法官或檢察官諮詢,並保 持聯繫。 2.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應慎重辦理調解事件,對於已調解成 立之案件,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依一案一卷方式送請移 付或管轄法院審核,如發現錯誤,適時予以指正。 3.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對調解成立報請管轄法院審核之案件 ,如有法院不予核定之情形,而可補正者,應儘速於最短時間內 予以補正,使調解案件能早日核定。 4.法院移付調解之事件,經調解不成立者,調解委員會應即陳報移 付之法院,並檢還該事件之全部卷證。 (四)加強各村(里)查報與相關機關轉介調解案件。 1.聯繫各村(里)幹事協助查報調解案件,並填列查報單。 2.聯繫警察機關轉介相關調解案件,並填列轉介單,俾提高調解案 件數量,擴大為民服務。 (五)賡續利用各項集會,擴大調解業務宣導 1.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應編訂調解業務宣導資料,充份利用 村(里)民大會或村(里)、鄰長講習會及各種集會廣為宣傳。 2.充分利用法律扶助、為民服務時間,協助民眾對調解上法律疑義 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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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業務督導 (一)各鄉(鎮、市)公所應切實依照本計畫規定隨時派員督導。 (二)本府每年會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派員,實地分區集中視察各 鄉(鎮、市)調解業務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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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考核、獎懲及表揚 (一)考核:每年由本府實施推行調解行政工作考核一次;其評分標準依 法務部鄉鎮市調解獎勵金核發要點附表辦理。 (二)獎懲及表揚:經本府依相關規定評定調解行政業務績優之調解委員 會,除配合法務部頒法務部鄉鎮市調解獎勵金核發要點規定陳報法 務部核定外,並依臺中縣鄉鎮市調解績優人員獎勵要點、臺中縣調 解行政業務績效考核要點辦理獎懲與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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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鄉(鎮、市)推展調解行政業務,除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請 切實依照本計畫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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