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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3: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所屬機關學校協辦政風業務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8 月 0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政風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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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設置原則第七點。
二、目的:
    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所屬機關、學校協助辦理政風業
    務,期未設置政風單位之所屬機關、學校政風工作得以順利推展,以
    端正政風,樹立清廉服務品質。
三、實施對象:
    本府所屬未設置政風單位之機關及公立學校。但不包括各地政事務所
    。
四、實施程序:
(一)由機關、學校首長就其機關、學校績優人員中遴選一人協辦政風業
      務。但辦理採購業務承辦人不得協辦。
(二)機關、學校應將遴選之協辦人員名冊陳報本府,異動時亦同。
(三)協辦政風業務人員,如有不適任情事,各機關、學校首長得隨時予
      以更派之,並將更派後之協辦人員名冊於更派之日起五日內陳報本
      府。
五、辦理事項:
    各機關、學校協辦政風業務人員應承機關、學校首長之命、上級政風
    單位之指導,協助辦理下列業務:
(一)政風法令宣導。
(二)協助辦理端正政風行動方案防貪工作(請託關說、贈受財務、飲宴
      應酬)知會事項。
(三)協助辦理機關安全及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四)機關安全及政風狀況之掌握及通報。
(五)其他交辦事項。
六、工作訓練:
    為增進協辦政風業務人員之工作觀念及知能,本府政風處得視工作需
    要,對協辦政風業務人員實施專業訓練,每年至少辦理相關講習、訓
    練或座談會ㄧ次。
七、工作獎勵: 
(一)通案獎勵:於年度內有效發揮預防貪瀆不法、安全維護、公務機密
      維護功能,並能戮力執行工作者,由本府政風處於年度終了前彙整
      名冊並簽奉縣長核示後,函請該機關、學校依權責辦理獎勵。
(二)專案獎勵:發掘或預防貪瀆不法、洩漏機密案件及處理機關危害、
      破壞事件著有績效者,由本府政風處簽奉縣長核示後,函請該機關
      、學校依權責辦理獎勵。
八、經費來源: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政風處編列相關經費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