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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嘉惠身心障礙者,發揮大型身心障礙 專用車(以下簡稱本車)使用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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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行政院頒訂之車輛管理手冊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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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凡立案之身心障礙團體或福利機構舉辦有關身心障礙者之各項活動需 要提供身心障礙者載送服務者皆可提出申請,經本府核可後准予借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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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凡申請借用之團體或單位應於一週前備文申請,以利本府駕駛人員之 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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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服務時間:每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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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車出車中部五縣市(苗栗縣、臺中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 每日酌收使用費新臺幣三千元,其他縣市為新臺幣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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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借用期間所需之停車費、過路(橋)費及有關乘車者(乘客)之平安 保險費等由借用單位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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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車輛用畢後應由借用單位負責清理乾淨,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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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車輛租借所收之費用由本府開立收入繳款書繳交入縣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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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關本車之維護費、油料費及其他人事支出費由公務預算編列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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