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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0: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好人好事代表選拔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9 月 1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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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舉辦宗旨:
    弘揚倫理道德、端正社會風氣;鼓勵國人發揚互助美德,長期行善,
    共建溫馨祥和社會,並評選推薦好人好事代表。
二、推薦單位資格:
    臺中縣(以下簡稱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臺中縣商業會、臺中
    縣工業會、臺中縣婦女會、臺中縣表揚好人好事運動協會、本縣合法
    立案之慈善團體、社會福利基金會,得擇優推薦符合資格者一名。
三、選拔對象及資格:
    凡設籍本縣境內,品德端正,無不良紀錄,長期行善,所行善事是利
    他而非利己並係自願性質,而非工作責任及工作範圍內應為之行為;
    有第四點遴選標準之一者,能夠發揚傳統美德、樹立典範,足資接受
    表揚者。
四、遴選標準:
(一)社會服務、犧牲奉獻:對團結全民意志、建立祥和社會有具體事實
      者。
(二)見義勇為、捨己救人:對維護社會正義、發揚互助德行有示範作用
      者。
(三)孝親尊長、慈幼睦鄰:對弘揚倫理道德、推動文化建設有顯著事蹟
      者。
(四)熱心公益、樂善好施:對支援基層建設、造福地方民眾有重大貢獻
      者。
(五)守法守紀、勤勞節儉:對實踐社會革新、端正社會風氣有優異表現
      者。
(六)盡忠職守、便民利民:對革新政治風氣、發揚服務美德有啟導作用
      者。
五、推薦程序:
(一)各鄉(鎮、市)公所推薦之好人好事代表,請先行資格審查(查核
      推薦資料是否完備),彙整核章後推薦。
(二)臺中縣商業會、臺中縣工業會、臺中縣婦女會、臺中縣表揚好人好
      事運動協會、本縣合法立案之慈善團體、社會福利基金會,請先行
      資格審查(查核推薦資料是否完備),彙整核章後推薦。
六、受理推薦時間:
    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二十日。
七、評選及表揚:
    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應邀請轄內機關、學校、團體代表及專
    家學者共同組成評選委員會,就本縣內之各鄉(鎮、市)公所遴選或
    臺中縣商業會、臺中縣工業會、臺中縣婦女會、臺中縣表揚好人好事
    運動協會、本縣合法立案之慈善團體、社會福利基金會推薦之候選人
    中評審之。
八、注意事項:
(一)推薦時請深入基層,力求普及廣泛推薦,使真正之好人好事代表均
      能發掘表揚。
(二)受推薦人應檢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如有不良紀錄者,不得推薦;
      並請注意受推薦人之待人接物一切小節,察其是否具有高尚品德及
      完整人格,足以為社會之表率。
(三)曾接受縣級表揚大會表揚者,請勿再推薦;曾受推薦未獲當選者須
      間隔二年以上,經查證其確實持續行善後再行推薦。
(四)推薦單位請將受推薦人之推薦表、自傳、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彙整後
      依受理推薦時限內依推薦程序推薦,受推薦人表件不全、未檢附警
      察刑事紀錄證明不予受理。
(五)慈善團體及社會福利基金會推薦書繕打之全銜與立案證書、本府核
      備圖記不符者不予受理。
(六)慈善團體、社會福利基金會推薦之好人好事代表須連同推薦表,檢
      附立案證書影本暨同意推薦之理、監事(董、監事)會議紀錄乙份
      。
(七)各鄉(鎮、市)公所現任首長本人、配偶及三等親內親屬不得推薦
      。
(八)慈善團體、社會福利基金會現任負責人(代表人)本人、配偶及三
      等親內親屬不得推薦。
九、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