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標準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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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標準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執行機關為臺中市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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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標準所稱一般廢棄物,係指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之垃圾、糞尿、 動物屍體等,足以污染環境衛生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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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標準如下: 一、按用水量計算徵收:自來水供水區接管使用自來水者,應就自來水實 際用水量每度(立方公尺)附加徵收新臺幣四點四元。 二、按戶定額計算徵收:自來水供水區未接管使用自來水及非自來水供水 區者,應就戶政機關之戶籍資料,每戶每年定額徵收新臺幣一千二百 四十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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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之繳納義務人如下: 一、依前條第一款所定方式徵收者,為自來水用戶。 二、依前條第二款所定方式徵收者,為該戶戶長。 前項繳納義務人如有特殊情形,得由執行機關報主管機關核定減徵或免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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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標準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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