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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1: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各項收入憑證管理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2 月 2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財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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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學校各項收入憑證(如各種戶政、地政、工
    商、衛生規費、公有房地租金、市場使用費、不動產監證費、違警罰
    鍰、工程受益費、稅捐單照及其他各項收入憑證、自行收納統一收據
    等)之印製、領用、保管、登記、稽核除法令別有規定外、悉依本要
    點之規定辦理。
二、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學校所需之各項收入憑證,概由本府統籌印
    製發用。
三、各項收入憑證,除稅捐單照另有規定,依其規定辦理外,餘概由本府
    財政處指定人員負責保管、分類、編印字號、登記、收發等事項(登
    記簿格式附表一、二)。
四、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所需各項收入憑證印刷費,應按實編列入年度
    預算內。
五、請領各項收入憑證之單位或機關、學校,向本府領用時,應先填具請
    領各項收入憑證領據(格式附表三)載明請領憑證種類、數量經由財
    政處核明發領,請領後由領用單位分別點驗、登記、使用及移交事項
    均應由其主管自行負責嚴予查核。
六、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或經收款項人員向各該主管機關請領收入憑證
    時,其手續準用第五點之規定辦理。
七、各機關經收款項人員,填用各項收入憑證後,應隨時整理填具呈繳各
    項收入憑證暨經收款項報告旬報表(格式附表四)連同公庫收款憑單
    ,呈送財政處經發交審核無訛後,第一聯發還,第二聯妥為登帳保管
    ,旬報表於每月五、十五、廿五日前編竣送出,學校為半年報於一月
    十日、七月十日送出,其應送各項報表遲延者,以怠忽職務議處。
八、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遺失憑證,如係保管人員或填用人員及經收
    款項人員所遺失者,應報經查明屬實准予刊登市府公報聲明作廢層報
    核備,並應按情節予以行政處分。如係納稅義務人所遺失者,除底冊
    稅或租金規費部分准照補發稅單之手續辦理,但發覺其中有舞弊情事
    時,仍須依法議處。
九、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主管或經辦人員遇有卸任時,應將已用
    、未用各項憑證詳細列冊移交,並將所有登記簿截結於截結數上加蓋
    私章,註明卸任日期,以明責任。
十、簽准由電腦自行列印,應由各單位自行控管,並將收據字軌及起編號
    報財政處備查,依第七點規定按時將旬報表送財政處。
十一、各項收入依事務管理規則第六十七條規定由出納收取、保管、自行
      收納保管期限依本市市庫管理規則第六條規定其保管期限,不得逾
      五日,保管最高金額超過三萬元,當日立即解庫,銀行關帳後收取
      款項逾三萬元,次日即彙解市庫。
十二、各項收入憑證領用到核銷,必要時財政處不定期會同有關單位抽查
      ,會同查核單位:主計處、政風處、計畫處。
十三、違反第二點規定私擅印製各項收入憑證填用者,其刑事部分應移送
      司法機關法辦。
十四、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