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辦法依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五條之一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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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都市發 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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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辦法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開放空間:係指無遮簷人行道、迴廊及帶狀開放空間。 二、綠美化設施:係指定著於地面、牆或樑柱上固定之喬木、灌木、地被 、植穴、花槽、花缽、景觀照明、水景及景觀等相關設施。 三、街道家具:係指定著於地面、牆或樑柱上固定之桌椅、藝術裝置品等 相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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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建築物之騎樓及開放空間設置綠美化設施或街道家具,應依本辦法向本府 提出申請。但已經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委員會或都市設計審查委員會審議 通過者,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本府應提經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得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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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新建建築物於騎樓或開放空間設置綠美化設施或街道家具者,應由起造人 於申請建造執照時一併申請,並納入建築設計圖說。 公寓大廈領有使用執照者,應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人提出申請。 涉及共用部分者,應檢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文件並經設置地點區分所 有權人同意。 公寓大廈以外之建築物應由所有權人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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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申請,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 府提出,變更時亦同: 一、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公寓大廈涉及共用部分檢附第五條第二項規 定文件)。 二、使用執照或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及原核准圖說。 三、申請範圍現況圖、位置圖及配置圖。 四、設施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及細部構造材料圖。 五、其他經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委員會或都市設計審查委員會認定必要之 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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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騎樓或開放空間設置綠美化設施或街道家具,其可供通行之空間淨寬不得 小於二點五公尺,並應連貫、順平、止滑,不得妨礙行人及行動不便者之 通行。 前項臨接建築線部分應留設臨接長度四分之一之出口,每處淨寬不得小於 一點三公尺,立面於樑下透空部分應大於原開口面積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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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騎樓或開放空間與行人穿越道連接處,不得設置綠美化設施或街道家具。 道路交叉口截角線內側之騎樓或開放空間,其設置綠美化設施或街道家具 ,不得妨礙行車視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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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依本辦法申請於騎樓或開放空間設置綠美化設施或街道家具者,其建築基 地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且連續臨接道路長度在二十五公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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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依第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申請之案件,應於本府核准後始得施工,並 於完工報請本府勘驗合格後,發給使用許可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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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依本辦法設置之綠美化設施或街道家具,應提供公眾使用,申請人並應於 明顯位置設置標示牌,其規格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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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依本辦法設置之綠美化設施及街道家具,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公寓大廈 管理委員會或管理人負責管理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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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依本辦法核准設置之綠美化設施或街道家具,本府得依情事變更、公共利 益或公共安全需要,為一部或全部之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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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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