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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3: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補助學校及民間團體辦理體育活動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3 月 1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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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體育活動,激勵全民運動風氣,
    提升各項運動技術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單位為本府教育處。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如下: 
(一)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轄區內之各級學校。 
(二)接受本府輔導並於本市完成登記立案與體育有關之公益社團、財團
      法人。
四、本要點補助要件及金額如下: 
(一)符合下列規定之全國性活動,每項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1.取得中央部會或全國單項協會核准文號。 
      2.有中央部會或全國單項協會補助款。 
      3.承辦單位須有自籌款。 
      4.參賽縣市需有八縣市以上。 
(二)符合下列規定之區域性活動,每項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1.取得全國單項協會核准文號。 
      2.承辦單位須有自籌款。 
      3.參賽縣市需有四縣市以上。 
(三)符合下列規定之市長盃活動,每項最高補助新臺幣七萬元: 
      1.舉辦時間為每年 二月一日至十二月十日止。 
      2.各競賽種類註冊達六個單位以上,或如為個人競賽項目,每項競
        賽選手註冊達五人以上。 
(四)臺中市體育會(以下簡稱體育會)理事長盃、主委盃等活動,每項
      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五)全國運動會或全民運動會所有比賽項目之選拔賽,每項最高補助新
      臺幣一萬五千元。 
    前項第三款市長盃活動,以最近一屆全國、全民或中等學校運動會本
    市奪牌項目者優先補助。 
    第一項各項補助由本府依財源狀況核定經費。
五、各單項全國性、區域性活動,每年度以補助一次為限。
六、申請體育活動補助,應於活動辦理四十五日前,檢具實施計畫、經費
    概算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提出。
七、第四點第三款、第五款之市長盃、主委盃、體育會理事長盃活動申請
    應於每年十二月一日前,將次一年度申請計畫,送體育會彙整並將初
    核結果、建議補助優先順序及建議補助金額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送
    本府複核。
八、各項經費核定補助之標準如下: 
(一)獎盃費:每座獎盃平均單價不得超過新臺幣六百元。 
(二)獎牌費:每面獎牌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元。 
(三)裁判費:每人每天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百元。 
(四)鐘點費:辦理育樂營、講習會,實際擔任授課人員之鐘點費,授課
      時間每節為五十分鐘,外聘專家學者新臺幣一千六百元為限、內聘
      人員新臺幣八百元限;助理人員不予補助鐘點費。 
(五)誤餐費:每一工作人員或裁判人員,每餐以新臺幣八十元為限。 
(六)保險費:依比賽日期、天數、人員核定。 
(七)場地布置費: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 
(八)印刷費及秩序冊費:依實際數量核定。 
(九)消耗性器材: 每件單價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元。 
(十)茶水費:每人每日單價以新臺幣二十元為限。 
(十一)雜支:以核定金額百分之五為補助上限。
九、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辦理後次日起二週內,依照各項活動經費核定通
    知單,檢具領據、經費支用明細表、原始憑證、成果報告紙本及電子
    檔光碟等資料,送本府辦理經費核撥。
十、支用經費應索取統一發票或收據,其買受人名稱應為辦理單位名稱,
    並依本府相關規定覈實認列。
十一、受補助單位應依核定計畫確實執行,並建置各項資料;活動結束後
      ,應將參賽成績送本府教育處備查。
十二、本府得視需要組成輔導團或派員訪視受補助單位辦理情形,受補助
      單位應配合需要提供詳細資料,並作必要說明;訪視情形作為本府
      下年度核定補助之主要依據。
十三、受補助單位未依限辦理核銷依會計相關規定處理;受補助單位未依
      本府核定計畫執行、執行效益不佳或未配合督導訪視者,本府得停
      止受理其申請一年。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