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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特殊教育教師與行政人員,教學 品質與工作熱誠及素養,表揚優秀特殊教育楷模,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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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遴選對象: (一)優良特殊教師:本縣中等以下各級學校合格特殊教育教師(含補校 )、幼稚園現職教師(含代理)、專(兼)任行政教師。 (二)優良特殊教育行政人員:本縣中等以下學校校長、行政人員、教官 、本府教育處行政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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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遴選方式: 各學校校長應召集各處(室)行政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等相關 人士,以三分之一比例方式組成七人至十五人(含校長)評審小組審 議,於每年二月底前經校務會議通過函報本府參加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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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遴選標準: (一)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服務於特殊教育界三年以上,且績效考核評列甲等或相當等級以 上者。 2.未曾受刑事判決、懲戒處分及最近五年內未受行政懲處者。 3.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規 定所列情事之一者。 (二)應具下列優良事蹟之一之特殊條件: 1.從事特殊教育教學,改進特殊教育教材、教法或教具,有具體成 效者。 2.長期獻身特殊教育輔導工作,績效卓著者。 3.從事特殊教育研究,其成果有助特殊教育發展,事蹟具體者。 4.推展特殊教育行政工作,有具體績效者。 5.其他辦理特殊教育有具體事蹟及卓越成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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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遴選名額及限制: (一)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每校推薦一名。 (二)教育處二行政人員推薦二名。 (三)受推薦人員其優良事蹟以三年服務特殊教育事蹟為主,其他事蹟為 輔。 (四)五年內曾受教育部及本縣相同性質之優良教育人員表揚者,不得重 複參加遴選。 (五)遴選名額分配: 1.初審名額:高中及國中六名,國小及幼稚園九名,教育行政二名 。 2.複審名額:高中及國中三名,國小及幼稚園四名,教育行政一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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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程序: (一)由本府教育處副處長擔任召集人,特殊教育行政人員、督學、專家 學者、立案之特殊教育民間團體或家長團體等代表擔任審查委員, 組成審查小組負責評選。 (二)審查方式分初審、複審,初審由審查委員進行書面審查,複審由審 查委員就初審之人選中進行實地查訪、面談,經評選出之各校薦送 之人員,獲選本縣該年度之優良特殊教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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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獎勵方式: (一)經核定為本縣優良特殊教育人員者,予以公開表揚,給予嘉獎二次 :另得依相關規定核予公假(給予課務派代)組團考察國內、外特 殊教育。 (二)初審通過而複審未當選之優良特殊教育人員者,給予嘉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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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當選為本縣優良特殊教育人員者,由本府規劃辦理經驗(研究心得) 分享或成果發表會、特殊教育教學觀摩及研習,並由本府推薦參加教 育部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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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所需推薦表格格式,由本府另定之(依本推薦表注意事項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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