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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7: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移動式抽水機支援及管理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5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建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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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運用及管理維護移動式抽水機,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規範範圍包含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管理之移動式抽水機。
三、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主管單位為本府建設處,負責移動式抽水
    機行政事項統籌。
四、移動式抽水機調度權責如下: 
(一)平時:各保管單位自行調度運用,但緊急事件調度優先。遇緊急事
      件或依行政院、經濟部指示、災害防救單位請求調度時,由本府建
      設處通報各保管單位支援。 
(二)防災應變期間: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或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期間
      ,由臺中市災害應變中心統一調度支援,各保管單位於接獲通報出
      勤指示後,即應依指示事項辦理支援抽水作業。 
    保管單位平時應將抽水機組運用異動狀況通報本府建設處,防災應變
    期間應通報臺中市災害應變中心。
五、移動式抽水機支援任務區分如下: 
(一)緊急支援:保管單位為因應業務需求,或接受主管單位、災害應變
      中心通報緊急支援,應即出動抽水機組,並支應費用,非本市轄區
      者應由受支援單位付費。 
(二)一般支援:保管單位提供抽水機組支援請求協助之單位(以下簡稱
      使用單位),應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所需拖運費用、運轉油料及人
      員工資等各項運輸、操作、營運及維護管理相關費用,如保管單位
      與使用單位雙方另約定費用支應方式者,從其約定。
六、發生淹水災害時,各建築物及各項設施之管理單位應使用自有抽水機
    先行抽水,必要時由災害應變中心或本府建設處依下列原則調派支援
    移動式抽水機: 
(一)區公所:民間建築物等抽水之支援。 
(二)建設處:公共設施等抽水之支援。 
(三)消防局:在不影響救災救護主要勤務下之抽水支援。 
(四)其它:依業務權責進行抽水之支援。 
    支援期間,移動式抽水機之聯繫、行政協調及督導由保管單位負責。
    但依本府建設處或災害應變中心調度支援者,由中心指定人員負責。
    使用單位應製作支援期間抽水機組之運轉紀錄備查。
七、使用單位應指定連絡人並派員協助看管抽水機,且不得於支援期間,
    採用任何方式將抽水機組或其附件固定,以維持機組機動救災之功能
    。
八、使用單位應於支援期限屆滿時歸還抽水機組。歸還時,使用單位應確
    認抽水機組之設備完整及功能正常,並經保管單位檢查及清點後完成
    歸還手續;如有故障或損壞,應負責修復;無法修復時,應負責賠償
    。
九、保管單位因防汛、救災或業務需要,得於支援期間要求使用單位歸還
    抽水機組,使用單位不得拒絕。
十、各公有公共建築及公共設施管理單位以及抽水機保管單位,均應編列
    年度預算或自災害準備金支應抽水機組之購置、租用維護及操作費用
    等。各單位得將機組設備之維護保養或拖運操作委外辦理,且訂定年
    度契約,俾利任務執行。
十一、抽水機組應儲放於適當場所,以利維護保養及搬運,並應依原廠商
      操作手冊之說明定期維護保養,其操作手冊應列入移交。抽水機組
      歸建後,保管單位應詳實檢查及清點,並依照手冊規定對達到規定
      運轉時數之機油或零件進行更換;有損壞或故障時由使用單位負責
      修復。
十二、保管單位應指派人員負責機組設備管理、運轉及維護保養等工作;
      保管單位應於防汛期間每月進行一次啟動引擎空載試運轉,並配合
      防汛演習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實際抽水操作演練,以熟稔機組安裝
      操作及確保功能正常。
十三、維護保養、防汛演習、支援任務之成果,相關人員得簽報獎懲。
十四、本要點所需經費於水利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