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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2: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補助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作業須知(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2 月 0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勞工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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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透過房屋
    租金及設備之補助,以減輕其創業負擔,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本作業須知規定補助對象為設籍臺中縣(以下簡稱本縣)一年以上,
    年滿二十歲至六十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列冊低收入戶者,其所經營
    行業自領取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商業登記核准函一年內,不得與本縣身
    心障礙者創業貸款重複申請,及未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或補助者。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1.房租補助: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整,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或
      商業登記核准函一年內自申請核准當月起算,補助期限最長四年,
      第一年每月補助租金之百分之五十,第二年每月補助租金之百分之
      四十,第三年每月補助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第四年每月補助租金之
      百分之二十。
    2.設備補助:凡必須使用之設施設備每案補助總額百分之五十,共同
      創業案受補助之身心障礙者最多三人,每人最高得補助新台幣十萬
      元整。
    3.申請房租及設備補助者,每人各以一案為限,房租及設備分別申請
      者亦得依前二款標準核予補助。
    4.申請補助之房舍,不得為申請人本人、配偶或雙方二等親以內所有
      ,且應座落於本縣,並具切結書,若違反規定者,本府應即停止補
      助並追回全數補助款。
    5.申請人應為實際業務執行人,除申請補助事業外,不得經營其他事
      業。
四、申請補助應檢附文件及請款方式:
    檢附文件如下:
(一)設備補助:
      1.申請書。
      2.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3.身分證影本。
      4.戶籍謄本。
      5.列冊之低收入戶證明。
      6.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商業登記核准函影本。(視障按摩請檢附開業
        證明)
      7.購置設備之發票。(買受人須為本人;發票章旁須加蓋負責人私
        章)
      8.設備照片。(設備上須貼有「臺中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補
        助」字樣,並以 A4 紙張粘貼)
      ※影本皆須加蓋大小章;申請書上之器材設備補助項目欄須與發票
        上之品名、金額相符;公益彩券請附發行銀行之許可證;按摩業
        請附執業許可證;計程車業請附警察局執業許可證。
(二)房租補助:除以上資料外,須加附建物登記簿謄本、切結書及租賃
      契約。
      申請補助者備齊以上文件請向所屬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請款方式如下:
      1.設備補助:送件申請核准後經通知檢送收據辦理。
      2.房租補助:自送件核准後於每年一月及七月經通知請申請人備妥
        以下文件後受理申請:申請補助期間之租賃契約、房東房屋租金
        收據及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五、審查標準:
    本府勞工處接獲鄉鎮市公所送達之申請案後,逕予審核,審查要項如
    下:
    1.創業計畫之可行性。
    2.創業內容是否符合身心障礙者之身體狀況、學經歷、專長及經濟條
      件等相關要件。
    3.申請補助金額是否合理。
    4.申請補助者以曾經接受與創業內容相關之職業訓練或取得相關技術
      士證照者優先核准。
    5.文件是否備齊。
六、未依期限請款者視同放棄;核准補助者應親自經營使用該房舍,並依
    規定辦理各項登記及繳納稅捐,不得出租、轉讓及違法使用。以合夥
    名義申請補助核准者,應於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商業登記核准函登記為
    共同負責人,如無正當理由而變更創業計畫時(含人員異動),應先
    報本府核可後辦理,違反上開規定者,本府應即停止補助並追回異動
    後之補助款。
七、勞工處為瞭解受補助者之創業情形,得不定期派員查訪經營情形,如
    有未依核准計畫執行或違法情形經輔導仍未改善者,應即停止補助,
    並依法核處。
八、接受補助者應於其創業場所適當處及主要生產設備上標明「臺中縣身
    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補助」標誌。
九、本作業須知所需經費由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支應。
十、本作業須知經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管理運用委員會通過後應
    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