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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7:2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申請農業用地整地審查作業方案(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3 月 1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農業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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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農業用地整地業務,以改善耕作
    條件並維護農業生產環境,特訂定本方案。
二、本方案適用範圍為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非屬
    山坡地範圍之農牧用地及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土地。
三、山坡地範圍農地整地,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方案之
    規定。
四、不同地號間因高低落差申請整地,以毗連土地為限,不同所有權人得
    併同提出申請。
五、農業用地整地未涉土石方移入或移出,且以農業機械從事整地,未以
    其他工程機具從事開挖、移動土石者,免依本方案提出申請。
六、本方案受理申請單位為本府農業處,並會同建設處、地政處、工務處
    、環境保護局等相關單位審查(審查表如附表一)。
七、申請農地整地應檢附下列書件一式五份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農地整地申請書(附表二)。
(二)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屬都市土地者,應一併
      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三)農地整地計畫書,並應敘明下列事項:
      1.現況說明:應敘明申請地段、地號、整地面積及使用現況、現場
        照片。
      2.地籍圖套繪標明附近相關設施(道路、農灌排水路等),比例尺
        不得小於一千分之一。
      3.申請整地原因。
      4.整地後生產計畫(如種植作物種類、面積、產量、辦理休耕或其
        他農業使用計畫)。
      5.整地面積、整地深度、土石方數量。
      6.預定工期。
      7.施工方式、使用之機具種類、數量。
(四)申請人(限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五)依本方案第十點辦理者應於農地整地計畫書敘明載運車輛型式、規
      格、車號、載運次數,並附土資場合法證明文件及同意清運至該場
      之相關證明文件。
(六)其他必要書件。
八、本府受理案件申請後,應查核文件是否齊全,不齊全者,應通知限期
    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申請內容未符規定者,駁回之。
九、農地整地除重劃區內土地依第十點規定辦理外,應挖填方平衡、土石
    方不得外運、不得超出鄰近農地之高度,且不得影響鄰近農業經營環
    境、農地利用、公共安全、住家安寧及灌排水系統設施。
十、農地重劃區內經重劃或抵費地拍賣點交後,基於灌溉、排水需要之整
    地致產生賸餘土石方者,依下列規定及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應檢附點交紀錄影本併同第七點相關書件,於點交後三個月
      內向本府提出申請。
(二)相關單位人員現場會勘認定,確認查估賸餘土石方之數量、開挖深
      度、最低表土層高度等,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發給同意函。
十一、違反核准事項或藉機盜採土石者,依土石採取法、區域計畫法、都
      市計畫法或刑法等相關法令查處。
十二、核發同意函時應副知當地鄉(鎮、市)公所及臺中縣警察局所屬分
      局就近協助監督管制。
十三、依本方案核發之證明文件僅供為農業經營需求申請整地使用,依平
      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申請核發土地改良證明文
      件者,仍應依該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