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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審議本局法規事務,特設置法 規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設置依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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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本局之法規命令。 (二)審議本局之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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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設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局長兼 任;委員九至十一人,由局長遴派熟諳法令之人員兼任,其中二人對 外遴聘專家、學者擔任,必要時請其與會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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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委員之任期為一年,得續聘;委員出缺補聘時,其任期至原任期 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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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審議法規之程序為: 法規初稿,應由相關單位或人員先行擬定,簽請局長同意交由法務科 彙整,送本會進行審議;由原提報單位製作會議紀錄,並公布及處理 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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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 任委員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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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發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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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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