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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7:2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政風室辦理業務稽核實施計畫(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5 月 0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政風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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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五條第三款、施行細則第六條暨端正政風行
    動方案。
貳、目的:
    為確保本府暨所屬機關各項業務能順利推展,並貫徹執行各項防弊措
    施,藉業務稽核機制之啟動,發掘現行作業缺失,檢討改進,提升本
    府暨所屬機關業務品質,預防弊端發生。
參、稽核項目:
一、本府暨所屬各單位易滋弊端業務。
二、有關媒體或民眾反映有損本府暨所屬機關形象事項。
三、未列入本府採購稽核小組稽核採案件之採購案之抽查。
四、上級及機關首長指定專案稽核之業務。
肆、稽核內容:
(一)程序面:
     1、有無訂定作業程序。
     2、作業程序是否完善。
     3、作業程序是否落實。
     4、防弊措施是否流於形式。
     5、監督制衡是否失當。
     6、監督功能是否發揮。
     7、有無利益衝突迴避之狀況。
     8、是否以例外代替原則。
     9、裁量權是否過大。
    10、人員有無久任一職。
    11、檔案管理的完善程度。
(二)實體面:
     1、業務執行之適法性(有無違失)。
     2、紀錄有無登載不實情形。
     3、是否有洩密情事。
     4、是否達到便民、效率、透明化之評估。
     5、承辦人之素養與專業能力。
     6、業務之執行有無偏離施政目標與原立法構想不一致。
     7、現行制度、法令、管理之合理性。
伍、稽核方式:
一、調卷稽核:為瞭解業務作業過程,調卷稽核。
二、實地查察:為瞭解業務執行情形及現行作業流程,實地抽查稽核。
三、書面查詢:以正式公文協調業務單位報告。
陸、實施要領:
一、奉計畫之執行由政風室主任擔任召集人,稽核人員由政風室人員組成
    ,必要時得會同業務主管單位或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稽核小組稽核之。
二、本計畫之稽核作業,本府暨所屬機關之一般業務稽核以每月辦理二次
    為原則,採購案則隨時稽核之。
三、辦理稽核作業,應先擇定稽核項目,簽陳機關首長核准後為之。
四、稽核作業完成時,應先將稽核過程、發現缺失及研處意見,詳實記錄
    ,並簽陳機關首長核閱後,移相關單位參考改進,並列案追蹤管制,
    如有延遲或未改進者,簽陳機關首長議處業務權責人員。
五、各業務主管單位因配合稽核,防弊效果顯著,有具體事實者,得簽報
    機關首長予以獎勵。
六、執行稽核時發現承辦人員違反作業規定或涉有不法,依相關規定辦理
    。
柒、本計畫於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