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10 14: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7 月 0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0900773號公告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社會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一條  本標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第三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為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之身心障礙福利
        機構(以下簡稱機構)。
第四條  機構之定期存款金額不低於下列各款所定之數額者 (以下簡稱履
        行營運擔保金),為具有履行營運擔保能力:
        一、住宿機構:機構核定床位數乘以每月收費金額再乘以二個月
            。
        二、日間服務機構:機構核定床位數乘以每月收費金額再乘以一
            個月。
        三、福利服務中心:依法應設置工作人員所需四個月之人事費用
            。
第五條  機構履行營運之擔保金應以機構名義於金融機構儲存一年期以上
        定期存款,並得運用孳息。機構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將履行營運擔
        保金定期存款證明文件併年度決算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條  機構應於申請設立許可時提出履行營運擔保金之證明,並於設立
        許可核發後一個月將定期存款單之存款人更名為機構。機構設立
        許可後至結束營運期間,其履行營運擔保金不得動
        支或設定質權。但遇特殊或緊急情況,機構得檢具使用計畫報主
        管機關同意後動支。機構屬財團法人者需加附董事會會議紀錄
第七條  本標準施行前已許可設立之機構,於本標準發布施行後,其履行
        營運之擔保能力與本標準規定不符合者,應於本標準施行後一年
        內補正。
第八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