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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10: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辦理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工作督導計畫(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3 月 2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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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嚴密管理國民身分證(以下簡稱身分證)製發流程及空白身
    分證、膠膜之保管,特訂定本計畫。
二、督導時間、對象: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每半年督導所轄各鄉
    (鎮、市)戶政事務所辦理製發身分證工作、相片影像檔之保存及管
    理情形暨實地清點空白身分證、膠膜。
三、督導方式:
(一)書面審核:就戶政事務所辦理身分證之製發流程有關書件查核處理
      過程是否得當。
(二)實地檢查:就戶政事務所所內空白身分證及膠膜保管情形是否符合
      規定及數量是否正確。
四、督導項目及要求標準:
(一)初領、補領、換領或全面換領身分證應繳交最近二年內所攝正面半
      身彩色相片一張。但由本人親自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或戶長親自
      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全戶或部分戶內人口之遷徙登記,須同時申請
      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得免繳交相片,直接列印該檔存相片製作國民
      身分證。
(二)核發身分證時,應查明當事人戶籍資料、歷次相片影像資料,確實
      核對相片、人貌及戶籍資料,並將當事人相片掃瞄建置影像檔。核
      對當事人容貌產生疑義時,應查證其他附有相片之證件或相關人證
      等方式,以確定身分
(三)受理申請身分證之補領或遷徙登記以外之換領時,當事人原身分證
      之相片掃瞄建檔取像日期係於二年內,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對人貌相
      符者,得直接列印該檔存相片製作身分證。但取像日期已逾二年,
      當事人親自到場辦理而未攜帶相片者,得由戶政事務所當場拍照。
(四)核發身分證若因機具設備故障或其他特殊情形,無法製證予當事人
      ,得發給臨時證明書。
(五)因換領、全面換領、註銷收回作廢舊證及列印錯誤、污損等作廢之
      空白身分證、膠膜應於正面右上角截角後,列冊連同作廢證每月送
      本府彙整集中銷毀。
(六)空白身分證紙張經印製裁切後,賸餘未使用之空白紙張廢料,應每
      日下班前依國民身分證廢料銷毀作業程序集中銷毀,並立簿登記,
      主任應經常督導、抽查(格式如附件一)。
(七)空白身分證及膠膜應由專人以專用保險櫃妥善保管,避免沾污,並
      應注意防火、防濕、防盜之安全措施。膠膜宜保持在攝氏二十三度
      之環境下。
(八)身分證及膠膜之保管、製發,應分別指定專人辦理,並切實核對。
(九)空白身分證及膠膜保管人員對於領發情形應點清領用張數及立簿登
      記,由領用人簽章,領用人員應以當日實際需求數量核實領用,不
      得預領存放。空白身分證及膠膜保管人員應按日將發出之空白身分
      證及膠膜數量呈主任核閱。
(十)戶政事務所主任應於每月十五日對所內保管之空白身分證及膠膜確
      實檢查清點,並將清點結果立簿備查(格式如附件二、三)。
(十一)相片影像檔之保存及管理,戶政事務所各級主管應隨時督導相關
        業務及機房人員,不定期抽查保存、調閱、利用及管理情形,並
        製作書面抽查紀錄列管(格式如附件四)。
(十二)其他有關身分證製發便民革新措施。
五、辦理身分證製發及管理工作績效優劣人員,每年由本府統一檢討並辦
    理獎懲。
六、本督導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及補充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