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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21: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社工人身安全風險管理與危機處理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社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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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保障本縣辦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社工人員(以下簡稱社工人員
    )人身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風險係指存在於與社工人員工作有關的環境中可能遭受之
    騷擾、威脅、恐嚇或攻擊等影響人身安全的風險;危機係指社工人員
    在與工作有關的環境中發生上述情事,對其身心造成直接或間接的傷
    害。
三、本要點所定適用範圍,包含本府所屬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所
    屬辦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之機關(構)及受本府(含本府所
    屬機關)委託辦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民間單位之社工人員。
四、為保障社工人員人身安全,本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預防危機發生:
      1.自行或督導所屬提供保障社工人員人身安全之軟硬體設施資源。
      2.擬定通報機制、危機處理計畫並建立標準作業程序。
      3.規劃辦理職前、在職訓練。
      4.每年於本縣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提報執行情形。
(二)風險預測: 
      1.發展或運用風險檢測工具隨時檢視具風險個案。
      2.建立預警制度。
(三)危機處理:
      1.受理通報案件後,立即採取有效之安全措施確保社工人員人身安
        全,案情重大者應由各相關單位指派適當人員成立專責處理小組
        ,以本府秘書長以上人員為召集人。
      2.專責處理小組,工作事項如下:
     (1)評估被害人需要於 3  天內提出安全計畫。
     (2)協調警察機關協助人身安全維護及事件調查事項。
     (3)適時對內外部利害關係人,進行有關該危機事件、可能後果及
          處理方法之溝通,以避免危機擴大。
     (4)相關處理情形即時提報本縣當次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
          委員會檢討、追認。
      3.指定發言人,對外說明經過與處理情形,期間應注意維護當事人
        隱私與權益,並明確宣示政府對於保護社工人員與家庭暴力、性
        侵害被害人人身安全之決心。
(四)復原:
      1.對於社工人員進行關懷慰問。
      2.提供維護其身心健康之協助。
      3.協助提供法律訴訟資源。
五、本府(含本府所屬機關)委託民間單位辦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
    務,應考量本要點第四點所列各項內容提供必要經費。
六、社工人員因執行職務有受到對其身心造成直接或間接的傷害之虞,本
    府應協助請求相關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