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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2: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8 月 0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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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推動本縣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
    並提供相關政策諮詢及業務協調,特設置臺中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設置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發展、保護工作之整合規劃事項。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協調、研究、審議、諮詢、推動事項。
(三)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之促進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縣長為主任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副主任
    委員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分別聘(派)兼之:
(一)本府教育處處長、社會處處長、新聞處處長。
(二)本縣衛生局局長、警察局局長。
(三)兒童青少年福利專家、學者六人至八人。
(四)兒童、青少年及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二人至四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構)或團
    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止。
    第一項委員名額分配,其中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
    構、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二分之一。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副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
    理會務;幹事及助理幹事各一人,分別由社會處
    婦幼福利科科長及業務承辦人兼之。
五、本會每年召開會議四次,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
    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席;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
    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本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出
    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表決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本會議之決議,以本府名義函送各有關機關辦理。
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構)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
    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七、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支領兼職
    費。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依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九、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