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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倡正當休閒娛樂,塑造更具生機、 趣味、多樣性之城鄉生活,賦予道路多元之使用功能,開放本縣道路 部分路段,提供機關、社團舉辦各類活動,為有效引導及規範此類活 動對道路之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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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舉辦活動所使用道路路權權屬,由該路權管理機關會同警政、消 防、環保及衛生等相關機關共同組成審查會執行審查作業。各路權管 理機關說明如下: (一)省道部分:請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之「申請使用省道舉辦活動管理 要點」規定,向該局各省道之該轄管養護工程處辦理申請事宜。 (二)縣道、鄉道之路權管理機關為本府交通旅遊處。 (三)市區道路及村里道路之路權管理機關為各所在之鄉(鎮、市)公所 。 (四)若活動所使用道路隸屬不同機關權管,則依下列說明事項辦理。 1.同時使用省道、縣道(或鄉道)與市區道路(或村里道路)時, 省道部分請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轄管養護工程處申請,餘由本府交 通旅遊處召開審查會。 2.同時使用縣道(或鄉道)與市區道路(或村里道路)時,則由本 府交通旅遊處召開審查會。 3.同時使用不同鄉(鎮、市)市區道路(或村里道路)時,則由各 鄉(鎮、市)公所審查各自轄管範圍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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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之活動指除使用道路外,確無其他替代地點或非使用道路 無以表現其特點者;其容許種類如下: (一)觀光、藝文、休閒或其他同性質之活動。 (二)公益活動。 (三)其他經路權管理機關核准之活動。 前項申請無法確保道路交通服務水準及道路交通安全者,路權管理機 關得不予核准。 婚喪喜慶、迎神廟會(如:遶境、進香、安座、作醮…)及集會遊行 法所規範之活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適用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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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縣各級學校及醫院之周邊道路,不得做為辦理活動使用。但經路權 管理機關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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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者擬使(佔)用轄內道路舉辦第三點規定之活動,應於舉辦活動 前二十日以使用道路申請書向路權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因特殊緊急情 況,經路權管理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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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使用本縣道路舉辦活動應檢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活動名稱。 (二)申請單位資料: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 (居)址、聯絡人姓名、電話等。 (三)活動內容:活動目的、時間、種類、內容、人數及流程等。 (四)舉辦活動必要之設施。 (五)申請使用道路時間及範圍。 (六)交通維持計畫及示意圖(含周邊道路現況說明、活動期間改道行駛 計畫、停車疏導計畫、相關交通管制計畫及協調配合計畫與交通疏 導計畫示意圖)。有關協調配合計畫部分可於使用道路申請書中說 明或另提計畫書圖或提出配合單位之同意文件,相關警力維持、醫 療救護、環境清潔、消防安全等事項說明如下: 1.申請者於活動期間應自行派員維護現場秩序,遇有妨害公共秩序 非警力協助不足以排除時,得申請警力支援。 2.有關醫療救援計畫內容所需要之醫護人員、救護車及相關之急救 設備等,由申請者自行規劃籌措與辦理。 3.活動結束後廢棄物應自行清理,未依規定及時清理復原者,由本 縣環境保護局或鄉、鎮、市公所依廢棄物清理法告發。 4.對於使用範圍內之花木及各項設施不得毀損並禁止設置固定路障 ,如有毀損應負責賠償復原。 5.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辦活動者,由本縣警察局(管轄分局)依據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6.不得於道路範圍內設攤收費營業,違者依法處理。 (七)安全管理措施(含自行僱用保全人員或自組糾察隊或協調義交支援 之安全計畫、緊急醫療救護措施等)。 (八)活動場地規劃圖。 (九)復原計畫(含道路既有設施及環境清潔維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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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核准後,未依核定時段舉辦活動或於核准使用時段中途停止使用 者,視同放棄使用該段道路,並應立即清理會場,恢復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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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使用道路申請與審查流程(如附件一)說明如下: (一)申請人得向路權管理機關索取使用道路申請書(如附件二),於填 妥後送交路權管理機關(一式十份)邀集相關機關進行審查。 (二)申請案件經核准辦理或不能核准(應敘明原因)之決議,均應正式 函知申請人,並副知警察局及相關配合單位。 (三)經駁回申請或簽註修正意見者,申請人應依審查機關所提意見重新 擬定或補正相關資料送回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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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人於活動期間,應對活動行為及安全負責,不得使用製造噪音及 環境污染致妨害他人生活安寧與生活品質之相關設備,如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路權管理機關得立即停止其使用。如違反其他法令,得依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其他法律規定處理。 (一)違反原核准使用計畫。 (二)未能維持現場人員、車輛等秩序,足以影響公共安全、環境衛生及 破壞公物。 (三)因天然災變、空襲或其他意外事故。 路權管理機關得派員或會同相關機關不定時督導活動道路現場是否依 使用道路申請書內容施行情形。申請人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 ,一年累計次數達二次者,路權管理機關不受理其申請道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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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人應俟所送使用道路申請書核准後始可依核准時段使用道路,不 得逕自佔用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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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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