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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房屋稅承辦人員對停車空間 徵免作法一致,特訂定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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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停車空間房屋稅徵免標準如下: ┌────────┬─────────┬─────────┐ │ 情況│房屋使用情形 │房屋稅徵免標準 │ │樓層 │ │ │ ├────────┼─────────┼─────────┤ │地下層 │該停車空間有下列情│免稅 │ │ │形者 │ │ │ │1.無營業 │ │ │ │2.未按車收費 │ │ │ │3.與主建物一併出租│ │ │ ├─────────┼─────────┤ │ │該停車位供營業、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 │ │車收費或另行出租者│率 │ │ │。 │ │ │ ├─────────┼─────────┤ │ │賣場 │設籍時先按非住家非│ │ │商務大樓 │營業用稅率,個案申│ │ │ │請實地勘查再核定徵│ │ │ │免。 │ │ │ │ │ │ ├─────────┼─────────┤ │ │不作停車使用者 │按地上建物使用執照│ │ │ │所載用途核課或實際│ │ │ │使用情形。 │ ├────────┼─────────┼─────────┤ │地上層 │供營業、有收費者 │按非住非營用稅率核│ │(立體停車場) │ │課 │ │ ├─────────┼─────────┤ │ │專供員工使用、未收│按住家用稅率核課 │ │ │費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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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建房屋設籍時,已檢附承購戶或管理委員會出具該地下停車場係自 用且無出租之申明書,請於設籍時主動免徵;設籍時按非住非營用稅 率課徵者,請於核發現值核定通知書中加強輔導,提示「停車場如供 自用,請於接到本通知書起三十日內向本局申報」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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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納稅義務人申請地下停車空間免徵房屋稅案件,經現場勘查無出租或 營業情事(當事人已自行切結者免再查核),准予自申請年度起該停 車空間全年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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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標準自發布日生效,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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