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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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免提裁罰審議小組標準(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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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一、臺中市地方稅務局為簡化違章審理工作,提升效率,依「各級稽徵機
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三十點規定訂定本標準。
二、下列違章漏稅案件,免提裁罰審議小組審議:
(一)違反使用牌照稅法,裁罰金額二十萬元以下,處罰標準明確者。
(二)行為罰,處罰標準明確者。
(三)財政部稽核組、法務部調查局等單位移辦之案件,屬第二款者。
(四)其他單位移辦之案件,漏稅額在二萬元以下,處罰標準明確者。
(五)其他經核准者。
三、本標準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