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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1:0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市政大樓鑰匙管理使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秘總字第0991000111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秘書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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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市政大樓門禁安
         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管理機關為本府秘書處,並保管所有備份鑰匙。
三、本府市政大樓之鑰匙,依其可開啟範圍,分為下列四層:
(一)第一層鑰匙:限開啟單一房門。
(二)第二層鑰匙:限開啟各該機關所有房門或特定類型用途區域(如各機關內部會議室、儲藏室或其他權屬空間等)。
(三)第三層鑰匙: 限開啟本府數個樓層全部房門或數個特殊類型用途區域(如機房區、清潔/茶水/儲藏室及樓梯/梯廳及走廊區等公共空間)。
(四)第四層鑰匙:得開啟本府各樓層全部房門。
四、各層鑰匙之分配使用對象如下:
(一)第一層鑰匙:本府市政大樓各使用機關指定之管理人員。
(二)第二層鑰匙:本府市政大樓各該機關指定之管理人員。
(三)第三層鑰匙:本府秘書處鑰匙管理人員。
(四)第四層鑰匙:本府秘書處廳舍管理科科長及承辦股長、市府警衛隊隊長、中央監控室值日人員。
五、各層鑰匙之使用人應負保管責任,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任意出借使用。但經機關首長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不得複製鑰匙。但經本府秘書處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因人事異動,職務交接時,應確實將鑰匙點交並製作點接清冊。
(四)其他應遵守之相關規定。
六、違反本要點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遺失鑰匙者,應賠償原廠空白鑰匙及打製之相關費用,並簽立切結書。
(二)違反前點第二款或第三款者,簽報主管機關議處。
(三)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損壞鑰匙、鎖心或使門鎖無法正常作用者,應賠償鑰匙、鎖心之修復費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