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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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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
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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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作物生產科:農業生產、植物保護、農業資材、農業調查
及統計、農業行政管理、農業產銷班組織輔導等事項。
二、林務自然保育科:造林計畫、林地管理、環境綠美化、苗
圃、林道管理、林業行政及配合專業放領後續作業、野生
動物保育、野生植物保育及自然生態保育等事項。
三、畜牧科:畜牧生產輔導、畜牧行政、畜情動態調查及畜牧
場登記管理、家畜保險、飼料管理、檢查有機畜產品驗證
及管理、畜禽場污染防治等事項。
四、農會輔導休閒農業科:農會會務輔導、農會業務輔導、農
會推廣教育輔導、農會人事管理、農會財務管理、農民保
險、農村文化福利事業及農會信用部輔導管理、休閒農業
、農村再生等事項。
五、運銷加工科:農產品運銷、加工、認證、試驗及研發、國
內外宣傳行銷、中衛體系計畫及農產品批發市場監督與管
理等事項。
六、農地利用管理科:農地利用管理、農業設施管理及農地管
理資訊系統建置等事項。
七、秘書室:文書、檔案、印信、事務、採購、出納、法制、
研考、財產管理、工友及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管理、公
共關係、新聞發布及不屬於其他科、室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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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技正、專員、股長
、科員、技士、技佐、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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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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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及統計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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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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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局下設動物保護防疫處及海岸資源漁業發展所,其組織規程
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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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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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
,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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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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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七、技正。
八、專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出席或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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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本
府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本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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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四日及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
七日修正條文,除第一條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五日施
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除前項修正條文,其餘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本府以命
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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