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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程依據臺中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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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客委會)綜理本市客家
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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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客委會置主任委員,承市長之命,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置副主任委員一人,襄理會務。
客委會置委員十六至二十二人,由市長分別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客屬社團或客家族群代表。
二、熱心客家事務專家學者代表。
三、對客家文化及教育有貢獻之人士。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客家
籍委員人數不得低於全體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委員為無給職,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
出缺或改聘時,得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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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客委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規劃推展組:客家事務政策之規劃、客家多功能文化園區
規劃與興建、客家文化創意規劃及產業加值計畫推廣、客
家重大活動規劃辦理、客家生活環境營造計畫、傳統空間
保存及發展再利用、政府機關間客家業務經費補助事項、
客家文化資源調查之規劃及推動、客家國樂團業務規劃等
事項。
二、文教發展組:客家文化會館及客家藝文活動中心管理與監
督、客家傳統文化之保存與推廣、客家語言之發展、客家
民俗禮儀之研究與語言人才之培育、客家藝術創作與學校
、客家社團、客家薪傳師補助及輔導、客家學術研究發展
等事項。
三、綜合業務組:研究發展與施政計畫、國內外客家事務合作
交流、文書、檔案、印信、事務、採購、出納、法制、研
考、財產管理、工友及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管理、公共
關係、新聞發布、媒體交涉、委員會議及不屬於其他組之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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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客委會委員會議以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
時,指派委員一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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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客委會置主任秘書、組長、專員、組員、助理員、辦事員及書
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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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客委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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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客委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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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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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主任委員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派員代理。
主任委員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主任委員。
二、主任秘書。
三、組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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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客委會會務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以下列人員組
成之:
一、主任委員。
二、副主任委員。
三、主任秘書。
四、組長。
五、人事管理員。
六、會計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出席或
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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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客委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客委會擬訂,
報請本府核定;乙表由客委會訂定,報請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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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五日修正條文,除第一條修正條
文自一百年四月十五日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
行;一百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
施行;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一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
施行。
本規程除前項修正條文,其餘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本府以
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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