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
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以下簡稱本隊)置隊長,承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局長之命,綜理隊務,並指揮、監
督所屬員工;置副隊長一人,襄助隊長處理隊務。
|
|
第三條 本隊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預防組:少年事件預防、紀錄、保護少年、春風專案、法
令宣導、性侵害防治、正俗、戶口、流氓及刑事會報等事
項。
二、偵查組:校園查訪、校園安全維護、少年事件處理、偵防
犯罪勤務及少年不良行為防處等事項。
三、行政組:文書、檔案管理、印信、庶務、行政、秘書、出
納、法制、研考、勤務規劃、督察、教育、訓練、保安、
保防、民防、交通、公共關係、資訊管理、外事、後勤裝
備及廳舍營繕等事項。
|
|
第三條之一 本隊下設分隊、分隊下設小隊,執行少年警察工作事項,
其所需人員由本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
|
第四條 本隊置組長、督察員、警務員、分隊長、偵查員、警務佐、小
隊長、偵查佐、辦事員、書記。
|
|
|
|
第六條 本隊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
|
第六條之一 本隊政風業務,由本隊派員兼辦。 |
|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
第八條 隊長出缺,繼任人選到任前,由警察局轉陳臺中市政府(以下簡
稱本府)派員代理之。
隊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隊長。
二、組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另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
|
第九條 本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隊擬訂,
報請警察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隊擬訂,報請警察局核定;丙
表由本隊訂定,報請警察局備查。 |
|
第十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條文,自發布
日施行;其餘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本府以命令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