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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0: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秘總字第0991000111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秘書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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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張貼規定:
(一)登載內容:
1. 發文通報週知或須要收文機關轉發之傳閱性公文或附件。
2. 機關、團體首長到任就職,地址遷移、電話變動,與年度發文代字號,及其他一般性通報週知公文。
3. 其他一般公告、通知、通函或函轉已公(發)布之法規命令等屬週知性質事項之公文。
4. 屬於機關內部通報性質之公文。
5. 緊急公務通報作業之公文。
6. 全國電子公布欄下載之公文,為通報週知之傳閱性公文者。
(二)文書人員作業:
1. 本府各機關之張貼管理者
2. 「張貼管理者」透過「機關電子公布欄管理系統」登載公文:
(1) 經判發繕校完成後,將公文稿移至各機關之「張貼管理者」進行登載作業。
(2) 登載完成後,「張貼管理者」應於公文稿加蓋「已登載機關電子公布欄」字樣。
(三)公文承辦人員作業:
1. 由全國電子公布欄所擷取列印之來文,可不擬稿,直接於來文中簽辦,再經由「張貼管理者」利用本府機關電子公布欄轉登,無須另外行文。
2. 公文承辦人應於文稿上加蓋或書寫「張貼電子公布欄」(於公文製作系統「交換類別」欄位選擇第三類(機關))經判發繕校完成後,將公文稿移至各機關之「張貼管理者」進行登載作業。
3. 公文承辦人員簽陳時,須加註登載期限,未註明者,原則上設定為1個月。
4. 公文承辦人員應避免於簽辦登載電子公布欄之同時,以其他方式重複發送同一公文,以確實達到公文書之減量及避免受文者重複收文。
 
二、收文規定:
(一)公文經登載於機關電子公布欄後,系統即發出E-mail通知本府各機關收文人員,各機關可藉建置內部人員電子郵件地址群組,轉知該公文之訊息。
(二)本府各機關及所轄機關學校收文人員應每日至少上下午各1次上網瀏覽機關電子公布欄。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